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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期 國際公約與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17年03月)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社會福利

1979(民國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民國70)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為提升我國之婦女人權標準,行政院於2010(民國99)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民國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總統6月8日公布,自2012(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CEDAW已具國內法效力。近來性別平等意識在政府及民間社會逐漸受到關注,為具體推動性別平等政策,行政院函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積極推動性別主流化工作,並依照CEDAW施行法規定,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須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其中社會福利政策強調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等核心價值,與推動性別平等之理念相通,因此相關政策、計畫之規劃與執行更應戮力融入性別平等觀點,提供具性別敏感度之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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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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