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5期 本土化、國際化與社會工作教育(2016年09月)
從國保爭審案例探討國保身心障礙年金與勞保失能一次金競合問題及對策
在每位國民的生命歷程(life-course)中,可能經歷職業轉銜、短期未就業及離職退保等情況而須在各社會保險間流動,尤以在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及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間流動最為密切,當同時符合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要件時,則產生競合(concurrence)現象。追本溯源,勞保自1950年開辦起,即將殘廢給付納入給付項目,採一次性給付方式發給,嗣後參酌各界意見、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推動勞保年金立法,於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失能年金,除修正沿用約59年之給付名稱(由殘廢改為失能),亦保障實施前有勞保年資者請領失能一次金之信賴利益;與此同時,國保自2008年10月1日開辦,將身心障礙保險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納入年金給付項目,並與勞保建立銜接機制。質言之,勞保被保險人於2009年以前發生失能事故且經評估為「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及2009年以後發生失能事故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具2009年以前勞保年資者)皆可領取失能一次金,領取給付後經勞保局逕予退保,倘未滿65歲且無其他排除納保條件,均應納保國保,嗣於參加國保期間發生身心障礙事故時,即產生國保身心障礙年金與勞保失能一次金競合(以下簡稱兩社會保險給付競合)之情況。
早期勞保失能一次金,常被詬病係以「金錢」交換「失能肢體」,甚至被比喻為稱斤論兩的「人肉市場」,而一次領取給付之誘因,容易有作假或不做復健,以便領取更高等級之給付,喪失給付目的(李永凌,2007)。又考量世界各國多採年金,一次金雖非無保障經濟安全之功能,惟易受通貨膨脹、個人理財效率及投資不當之影響而削減保障效果,不符合被保險人生活保障之實際需求,當給付金額使用殆盡致生活陷困,又欠缺其他保障方式以濟其窮,最終恐需仰賴社會救助制度,由全體國民共同承擔責任(郝鳳鳴,1997;柯木興,2013),爰學理上認為「年金」(pension)比「一次金」(lump-sum payment)更能符合長期經濟安全保障之需要。
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統計,2009年至2014年選擇「失能年金」比率從18.16%增加至29.04%,「失能一次金」比率則由81.84%減少至70.96%(魏吉漳、周瑞芝,2016)。惟考量自1950年至2008年期間僅有「一次金」之設計,而自2009年之後領取「一次金」者仍占絕大多數,且觀察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以下簡稱國保爭審)案件關於「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事項之「擇一請領」類型亦以「失能一次金」為主要競合之對象。此外,國內跨社會保險間給付競合之專題研究如鳳毛麟角,符合國保身心障礙年金請領資格者,皆屬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健康、經濟狀況相對弱勢且甚少能為自身權益發聲。再者,根據作者參與國保爭審之實務觀察,類此被保險人障礙餘命期間之基本經濟安全,似乎在制度轉銜過程中被忽略與犧牲。為瞭解兩社會保險給付競合時,身心障礙(失能)者基本經濟安全保障之情形,本文以國保為主體,透過國保爭審實例所反映之制度現況與衍生之問題,從文獻資料、制度設計及規範內涵進行歸納、分析及比較,嘗試提出改善及解決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