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5期 本土化、國際化與社會工作教育(2016年09月)
臺灣兒少程序監理人之工作現況與角色分析探討
我國於民國101年頒佈並施行家事事件法,法條中創設許多新制度,其中針對保障兒少與弱勢權益影響最大的就是程序監理人制度。在家事事件法第十五條之立法理由中,說明設置程序監理人之目的乃為當事人或關係人進行程序,保護其利益,並作為當事人或關係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協助法院妥適、迅速處理家事事件;而兒少程序監理人若要能保障兒少之法律權益,除了具備法律知能、熟悉法庭程序外,也須有與兒少會談、評估訪視等能力,並具備家庭動力、發展心理學、兒虐與家暴…等專業知識,而這些跨專業領域的能力,並非原先單一專業領域人員能勝任;且程序監理人乃獨立的訴訟程序主體,其任務角色與原本之專業角色不同,仍應有所區分。
根據司法院之統計,目前實務中各法院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之專業背景以社工、心理師、律師為最大宗(司法院,2015),此三種專業人士在擔任兒少程序監理人時,各有其熟稔之處,也有原本習慣的工作方式;有鑑於目前各法院聘用之程序監理人背景、運作方式皆稍有不同,因此進行本研究,期能瞭解不同地區、不同團體之程序監理人服務方式,統整目前的服務困境,並作為未來培訓或制度調整的參考依據。
本研究之研究目的:
1.瞭解現行兒少程序監理人之背景資料。
2.彙整實務工作中,兒少程序監理人之工作內涵與角色任務。
3.瞭解兒少程序監理人與兒少工作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