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期 建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2016年05月)
從多元觀點探討職業災害勞工之福利服務需求
2007年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強調「瞭解身心障礙者全人的需求,並提供整合的服務」,所以,提供服務前掌握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是相當重要的事,對於職業災害而產生的身心障礙者亦同。大部分遭遇職業災害工作者的第一個需求往往是醫療的服務,其他相關的重要需求是否有被察覺,不得而知。當職業災害發生時,各類型的問題(障礙)皆有可能出現,不同對象的需求不同,所以災後要面臨的問題其實是難以切割為單一的問題或解決方式,因此,以全人觀點審視職業災害者的服務需求是必要的(謝景雄,2011)。
新制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以下簡稱ICF)描述健康、功能與障礙的情形,跳脫以往從單一因素(疾病)的醫療模式解釋損傷或身心障礙,也並重「環境因素」的影響,進而透過社會行動、政策或服務評估以建構更完善的服務(周宇翔、李淑貞、何季蓉、張聿淳、劉旻宜,2013;Schneidert, Hurst, Miller, & Üstün, 2003; Üstun, Chatterji, Bickenbach, Kostanjsek, Schneider, 2003)。新制強調藉由下列九個「活動與參與」的面向來描述並發現身心障礙者的需求:
1.學習與應用知識;
2.一般任務與需求;
3.溝通;
4.行動;
5.自我照顧;
6.居家生活;
7.人際互動與關係;
8.主要生活領域;
9.社區、社交與公民生活。
邱滿艷、韓福榮、洪琴淑、貝仁貴、簡宏生(2011)從實證研究呈顯出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樣態是全人化的,與上述的觀點相呼應,也就是說身心障礙者不是只有單一的福利服務需求,而是多元、多項的,以及搭配環境的。
除了全人化的關切點,不少研究發現,不同族群間是存有差異的,例如:住在社區與住在機構的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需求的樣態是不一的;精神障礙者、肢體障礙者,和視覺障礙者參加職訓時的需求也不一(邱滿艷等人,2011;邱滿艷、韓福榮、張千惠、余月霞,2010)。Boland、Daly和Staines(2008)的研究則是針對服務使用者與服務提供者兩大類族群的觀點探究,發現服務提供者會認為服務使用者較需要聽語治療、職能治療、諮商輔導等服務,服務使用者卻認為自己較需休閒、放鬆、體育及社交活動。秦唯珊、林冠含、郭育良、蕭淑銖(2013)則以職災者為研究對象發現:有接受復工評估者的休養週數比未進行復工評估者長,而接受復工評估者比沒有接受復工評估的人有較高的比例發生受傷部位復發的狀況。
由以上的論述,瞭解族群間差異的不容忽視,身心障礙勞工亦是一特殊的族群,近年來勞工意識抬頭,漸能為自己權益發聲,從勞工傷病後,醫療上的服務不再是唯一的需求,生活、經濟、法律等均是值得探討的議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涵蓋及提供的福利服務,對職業災害這群工作者,其需求的情形又為何?就從「掌握需求以提供適合服務」的觀點言之,上述議題更顯重要,亦是本研究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