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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期 企業公民與社會責任(2015年12月)

從弱勢者充權與組織自主性的觀點:探討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對弱勢群體的影響

社會企業作為社會服務型非營利組織在組織發展和工作模式的另一種可能性,近年來受到政府及學界相當的重視(沈慶盈、龔煒媛,2009林怡君,2008許靖蘭,2010鄭勝分、劉育欣,2012)。由於社會企業的轉型與發展在近年來以快速的方式轉變,在文獻中較著重於轉型的初期歷程以及管理層面的分析,重視組織的轉型初期所帶來的管理運作議題(張翠予,2010梅海寧,2013蔡依倫、高明瑞,2013)。相對而言,針對弱勢群體之後續影響的討論則較為有限(張景旭,2005鄭勝分,2011)。本文關切臺灣社會中社會福利服務輸送過程的兩個主角,亦即福利服務供給者(非營利組織)與接受者(弱勢案主),在社會企業的蓬勃發展下,可能產生什麼樣的轉變。

從社會福利服務的角度出發,社會企業作為弱勢者服務的一種新興取向,其間促成的因素很多;首先有關非營利組織所屬環境中的促發因素,文獻指出四項臺灣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興起的因素,分別為因應社會的需求、尋求財物的穩定與自主、社會福利民營化與購買式服務的促使、政府的政策誘發與經費補助(官有垣,2012)。這似乎意味著非營利組織急於擺脫政府財務補助的控制與不穩定性,期望透過經營社會企業獲得多元的財務來源,增加組織追求自我目標的可能性。其次,從社會政策層面而言,面對資源有限及長期的福利依賴等議題,促使弱勢者就業或回歸市場機制被廣泛地認為是一種可能的解方。文獻中便指出自1990年代起,在歐陸地區社會企業中最顯著的一類,便是以協助失業人口獲得就業機會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s, WISEs)(Nyssens, Adam, & Johnson, 2006;引自Defourny & Nyssens, 2008;(王仕圖、官有垣譯,2012)。

上述邏輯中,社會企業對於弱勢者與非營利組織看似具明顯的正向功效,因而令人躍躍欲試;一方面社福型非營利組織期望能透過引進社會企業模式的運作,代表一種從政府補助的轉向,增加資源來源的多元性,減少對於政府的依賴程度,增加組織的自主性;另方面組織也被期待能使得弱勢者透過就業的手段,增進個人能力與優勢,並在競爭的機制下提升資源與社群參與程度,以達到弱勢者充權的效果。然而從實務上的角度而言,上述邏輯恐怕過於樂觀。首先,臺灣近年來急速的轉向社會企業,政府政策的主導作為是很重要的影響(林怡君,2008許靖蘭,2010),也就是說,社會企業運作模式的背後仍脫離不了政府政策的干預(蔡依倫、高明瑞,2013)。

其次,當就業成為社會服務的標準答案,亦不見得會對弱勢者造成正向影響。例如,從這些年身障非營利組織運作庇護工廠的經驗,在政策的干預下,庇護工場可能因營運要求,招募輕中度身障者等更多原先有機會回到主流就業市場的身障者,此舉可能排擠真正有需求的身障者,也使得這些預期外進入庇護工廠的身障者,失去更好的機會(董鑑德、賴炳良、王宜慧,2013)。

在本文的關切範圍下,「社會福利型非營利組織」可以說是社會中弱勢群體的代表,因此本文將聚焦於與此非營利部門關係最深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Work-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s)」。既有相關研究多以個案研究的角度切入單一社會企業,為了進一步分析這些不同社會企業可能帶來之社會影響,需要廣泛探究現階段針對社企個案的研究成果。因此本文將藉由「弱勢者充權」及「組織自主性」的概念,來檢視近期臺灣社會企業個案研究中的社會影響。本文認為跨案例間的交叉檢視將能給予當前研究一些啟發。故此,以下將先討論弱勢者充權及組織自主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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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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