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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期 當代貧窮現象之結構性解析與政策新思維(2015年09月)

臺灣保護性社會工作員犯罪被害恐懼感之探索性研究

我國於1996年公布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正式將家庭暴力行為「犯罪化」(criminalization),改變以往「法不入家門」、「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價值思維。同時,對於從事家暴業務的保護性社會工作員(以下簡稱保護性社工)也有專門的法律依據,定位其角色義務與工作內容,賦予其一定程度的公權力,使其能有效處遇各類複雜的家暴議題。

然而,曾華源、白倩如等(2010)卻指出,國內保護性社工在執行兒少保護緊急安置、受暴婦女緊急庇護、保護令陪同出庭等,常會面臨家暴相對人的言語挑釁、怒罵、恐嚇,甚至威脅其生命安全等情況。

同時,陳麗欣(2002)針對國內社會工作員人身安全的相關研究也指出,社會工作員在過往的實務經驗中,最常遭遇語言的汙辱(41.7%),其次是口語的威脅(36.8%),雖然實際肢體被害比率不高,但是被害恐懼感相對於被害經驗,更令社會工作員感到恐懼。

再則,徐雅嵐(2009)的研究亦指出,國內從事高風險業務的社會工作員有81.8%曾遭受過某種型式的暴力行為,44%曾經驗到多種形式的暴力,更有72%經驗到一次以上的暴力行為,其中,心理傷害佔80.6%、身體傷害佔16.4%,最常發生的地點在「辦公處所」。顯見受服務對象的暴力威脅並非偶發事件,高風險領域社會工作者確實面臨受服務對象各種的暴力威脅。

因此,國內保護性社工在處遇的過程中,勢必因面對家暴相對人各式的暴力威脅,進而產生焦慮、畏懼和害怕等被害恐懼的感受。

Clarke(1997)認為,犯罪被害恐懼感(fear of crime)係指「人們對其所知覺到的潛在傷害與危險情境,產生的一種情緒反應」。而Skogan(1987)認為,犯罪被害恐懼感是指「對於成為被害的一種焦慮與擔心」。此外,Lavrakas和Lewis(1980)認為,犯罪被害恐懼係指個人對受到犯罪傷害的害怕程度,包括直接被害(direct victimization);也包括間接聽聞他人的受害事件而感到害怕,即間接被害(indirect victimization)。換言之,保護性社工在執行緊急處遇時,面對家暴相對人各種的言語羞辱、威脅恐嚇、精神騷擾,甚至肢體暴力,進而畏懼自身也將成為犯罪被害者的負面情緒感受,即為犯罪被害恐懼感。

而Yin(1980)指出,犯罪被害恐懼感會增加個人的心理壓力與焦慮,造成身心疾病的情況外,也可能改變個人的思維模式,例如:在安全的環境裡,胡思亂想,放大其焦慮與恐懼的感受。Smith(1986)也指出,犯罪被害恐懼感會嚴重擾亂個人的生活品質,並且對個人的心理造成困擾,產生不信任、多疑等心理疾病問題。Liska和Baccaglini(1990)亦指出,犯罪被害恐懼感一旦形成壓力後,會對個人生理功能造成傷害,甚至造成無能力感(incapacitation)。另外,Mcandrew和Macandrew(1993)也指出,長期處在犯罪被害恐懼感之下,會使個人生理的荷爾蒙濃度改變、腎上腺皮脂減少,並且使淋巴細胞的活動降低,導致腦部機制的永久改變。由此可知,長期處在犯罪被害恐懼感的情況下,不但會造成個人心理上的焦慮與壓力,影響其生活品質,甚至會造成生理機制的負面影響。所以,國內的保護性社工,在必須長期處於犯罪被害恐懼感的情況下,如果自身或外在環境無法有效處理與因應其恐懼感,勢必會對其生理與心理產生莫大的傷害。

目前,國內對於社工員犯罪被害恐懼感的相關研究非常不足,僅有陳麗欣(2002)、張紀薇(2008)兩篇量化研究的論文,描述國內部分領域社工員犯罪被害恐懼感的概況,而缺乏針對保護性社工犯罪被害恐懼感的相關研究,但保護性社工在處遇的過程中,卻是最容易遭受到各種負面的情緒,進而產生各種犯罪被害恐懼感。所以,筆者希望針對國內保護性社工的犯罪被害恐懼感進行探索性的研究,以釐清國內保護性社工在執行處遇時,實際面臨的犯罪被害恐懼感之樣態為何?自身如何看待與處理?調適方式為何?期待任職單位機關給予的幫助為何等?希冀此研究結果能給予國內保護性社工、各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參考,以減輕國內保護性社工犯罪被害恐懼感,維護其心理與生理健康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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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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