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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期 當代貧窮現象之結構性解析與政策新思維(2015年09月)

兒童〈性侵害〉:類型劃分與服務訓練

從1969年在美國出版第一本「兒童虐待」專書以來,兒童虐待即被認定為主要的社會問題之一;而當有學術研究開始探討此議題後,全體社會就不再忽略或漠視兒童[1]會受性侵害的事實,也同時不認為兒童在家庭中就不會被性侵害(蔡啟源,1996)。在1980年之後,兒童性侵害也被美國社會認定係性屬兒童性虐待範疇,確實是兒童虐待的主要類型之一(Howe, 2005, p.199);只是臺灣社工實務專業對兒童虐待相關事宜的鑽研與處理,進展程度緩如牛步,不但對虐待類型的劃分不夠盡心與細心,對於兒童性侵害(Child sexual insult),更是恍若其並不存在、不曾發生,不太在意與不想聞問。一般而言,社會關注對性虐待(Sexual abuse)的認定,大都是放在青少女或成年婦女身上,從來就少去注意兒童才是占受害者比例的大宗;對身心障礙兒童被性侵害的比率的忽略尤甚,其受害率是為一般兒童的2倍以上(McCoy & Keen, 2009, p.114)。由於兒童年紀猶小、行為能力稚嫩,心智能力發展尚未成熟,處於學習與被教導的身心、人格發展階段,欠缺自主、分辨是非對錯、求救及保護自己的能力;在被性侵害過程中,絕對沒有反抗與拒絕的能力。在美國,有研究指出有0.1%的家長承認對自己的小孩性侵害過;從事相關研究的學者都認為:實際的數字絕對遠遠超過於此。

Finkelhor(1994)檢視19篇未成年受性侵害者相關研究後稱:從美國婦女在兒童時期(Childhood)曾遭受性侵害的比例推估,每年至少應有50萬名以上兒童遭受性侵害,女童以5-8歲者居多(McCoy & Keen, 2009, pp.111 & 114);而遭受性侵害的男童比率約占其中的20%,以7-13歲者占最多。Sedlak & Broadhurst(1996, cf., McCoy & Keen, 2009, p.110)的調查指出:以每10,000名未成年者約有4.5位曾遭受性侵害的比例估算,每年在美國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數應至少超過30萬。但Fergusson & Mullen(1999)的研究進一步指出:雖然1/3被性侵害者的年紀是在18歲以下,侵害者的年紀分布卻是從15到45歲不等,其中以18-25歲占最多;9成左右的性侵害者為男性。2003年美國「國家兒童虐待與疏忽事件第4號研究(National Incidence Study-4)」指出:被性侵害女孩的比率至少為被性侵害男孩的5倍以上(Smith, Richard, Heyman, & Malik, 2013, p.116)。世界健康組織(WHO)在2005年的研究中亦指出:發展中及已發展國家中的婦女,有1%-21%者表示在15歲之前,曾遭受過性侵害。

Poole & Lambe(1998,cf., 陳慧如、張琬婷合譯,2011,p.137)的研究表示:兒童性侵害事件的舉報率(Reported rate)不到8%;雖然父母知道自己小孩遭受性侵害的事實大多是從別的管道,如:鄰居、老師、警察、社工人員等,性侵害卻以發生在家中,父母為性侵害者的比率為最高(Barnett, Miller-Perrin, & Perrin, 2011, pp.206-209)。在美國,家庭內兒童性侵害比例約占兒童性侵害總數的六成,或者可說87%遭受過性侵害的兒童是認識性侵害者的(Allen-Meares, 1995, p.129)。迄今,並無任何研究指證〈非中低收入家庭〉的兒童性侵害率較低;相對地,是因中低收入戶與社福機構的接觸較頻繁,遭受性侵害的事實才較有機會被發現或暴露。兒童性侵害的舉報數據來源主要為:官方、研究調查及長大後自我舉報;一般咸信,實際發生的兒童性侵害人數絕對比此三項來源所得數據的總和要高出更多。對受性侵害的當時,兒童不止無法完整表達、控訴,也常是難以指認受侵害過程及描述被對待的如何不當、不是與不法,儼然是「無聲受害者」。兒童相較於其他人口群,更是為弱勢人口群(Disadvantaged population)中的弱勢群體(Disadvantaged group);所以是需要被加倍關心與保護的對象。

許多學術研究結果及歷年來的官方統計數據均指出:不同年齡層遭受性侵害的比率並不相同,這係因其中牽涉到:性侵地點、居住區域、性侵者的身份/身心狀態/就業狀態、吸毒、酗酒,次文化、父母婚姻關係、家庭成員互動等因素,牽扯極度複雜。根據Marshall & Barbaree(1990, cf.,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13/07/31)所做的研究:在統計上,性侵害者中有84%是心理與人格異常,性侵害者若未接受心理治療,再犯率可達64.3%;若有接受心理治療,則再犯率可降至25%。會對兒童性侵害者,大都是清醒且有意識地進行加害行為,身份橫跨各族群、社經地位、職業、年齡、教育程度、性別等,其中不乏是已婚者、律師、教授、法官、牧師、神父等,來自各行各業,實在難以整理出固定的行為特質或模式(Pattern)。根據美國人權協會(AHA)的統計資料:有6%女童及14%男童是被女性所性侵害,有些性侵害行為則是由男女共同為之;可見對於兒童性侵害事件,不能如過去所認定:純粹是男性罪行(Male crime),切莫因為少有研究對象是針對女性性侵害者,就認為女性性侵害罪行根本不存在(Turton, 2008, p.1)。臺灣在2012年的性侵害案件中,男性性侵害者比例占87.4%,女性性侵害者占7.4%,其餘5.4%未註明於記錄中;歸納所以會性侵害兒童的原因,是:兒童易於控制,方便得逞,可化解自我情緒、憤怒、壓力,可滿足權力慾、性幻想等。而性侵害地點若是在私人場所,以發生在加害人住所比例最高,在被害者的住所居次;若是在非私人場所,則以發生在學校、教室的比例最高。而學童遭受性侵害的最危險時間點,以在上學途中或放學後為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13/07/31)。

從以上所披露的既存兒童性侵害事實與統計證據,可見社工專業對其的介入是必要的職責。但是綜觀目前全國各大學社工相關系/所在培育專業人員時,對於提供兒童性侵害知識的規劃與內容極其缺乏;可以說,社工學生在大學時期極少有機會接觸到性侵害專業知識及法律常識的相關課程。所以在進入實務工作後,對於性侵害、性攻擊、性騷擾等相關議題的瞭解,絕對是欠缺;在處理案件時就常會無法理解完整而有頻出差錯的現象。因此若期待社工人員在面對實務狀況能備妥專業處理能力,進而可確切執行兒童性侵害防制工作,則加強其具備有關兒童性侵害知識與案件處理能力是必要且迫切的專業任務。對此,至少可從二方面來加強:(一)學習如何區辨兒童性侵害類型與程度;(二)提供初階及進階服務訓練,以提昇處理案情或進行相關防制工作的專業能力。以下二個單元將針對此分別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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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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