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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期 身心障礙福利新制(2015年06月)

我國身心障礙新制之規劃歷程——建構需求評估與服務建置之模式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協助中途致障者重建其能力並重返社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上該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生活重建…是九大服務項目之一。

2012年07月09日公布的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定義生活重建為:「於中途致障有生活支持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由專業人員於其重建關鍵期,提供心理支持及服務,以重新建構其獨立生活能力,協助其重建生活。」同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規範生活重建的內容包括:(一)日常生活能力之培養;(二)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三)其他生活重建之服務。

上述日常生活能力之培養主要涵蓋以下四項:(一)自我照顧及居家生活能力培養;(二)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三)定向行動訓練及資訊溝通訓練;(四)其他與日常活動有關能力培養。而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主要涵蓋以下四項:(一)依服務對象狀況及意願提供社交技巧之指導;(二)辦理文康活動或團體工作,增加服務對象人際互動;(三)協助服務對象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加強與家人及社區居民互動;(四)其他與促進人際關係或社會參與有關之服務。

2009年起中央主管機關透過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臺北縣、臺中市、彰化縣、高雄市四個地方政府試辦「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服務計畫」,並自2012年起,全面補助各地方政府開辦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服務。

為瞭解各縣市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服務執行情形、提供必要之協助與督導,中央主管機關於2013年實施「2012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服務成果巡迴輔導訪視」計畫,主要目的有三:(一)瞭解各直轄市、縣(市)2012年度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服務辦理情形;(二)透過巡迴輔導團,在訪視時同時提供相關支援與建議;(三)對未來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服務發展方向提供建言。而本研究係從分析巡迴輔導團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服務的回應(包括建議和優點),瞭解2012年全國性推動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服務的情形,俾對未來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服務提供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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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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