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期 身心障礙福利新制(2015年06月)
身心障礙鑑評新制的下一哩路:談運用個案管理銜接後續服務之規劃
我國在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為了與世界同步接軌,身心障礙的鑑定將採用WHO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以下簡稱ICF)」。為配合身權法的公布施行,其第107條規定自101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者應依國際健康功能及身心障礙分類系統進行鑑定與需求評估服務。100年起苗栗縣政府配合中央「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增聘10名社工員,其中ICF業務有5名社工人員(含4名社工、1名督導),於100年1月1日至101年7月10日配合中央政府推動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新制工作計畫,並自101年7月11日正式全面實施ICF新制,後於102年起聘任外聘督導進行ICF小組團體督導,協助建置明確的工作基本架構和宣導配備內涵。本文作者三人分別為ICF小組外聘督導、內部業務科長及督導人員,偕同另外4名ICF小組社工員,進行團體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