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期 身心障礙福利新制(2015年06月)
我國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服務現況之研究
我國於民國101年全面實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後,將過去被視為個人問題的身心障礙認定轉變為一種人權與政治問題的中性概念。身權法採用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ICF)的概念重新定義身心障礙者,其中的概念包括採取了生心社(bio-psycho-social)觀點,重視生理上的健康、個人層面、社會層面的活動和參與等三度空間的關係(WHO, 2002)。
在ICF架構下,將健康經驗的架構與障礙的概念相互結合,使障礙的經驗成為普同的概念,且為一動態的生命經驗,也就是每一個人都可能因年齡的增加或環境的限制成為身心障礙者。所以,「障礙」的意涵會隨時間變遷而不同,過去無能力參與生產過程者會被稱為「殘障者」,現在則將個人生理/心理有損傷者稱為「身心障礙者」,未來身心障礙者指的是「處於障礙情境中的人」,意即每個人都有可能是處於障礙情境中的個人,也都可能會有障礙經驗(李英琪,2009)。因此「身心障礙」的定義反應的是各國對公共資源的控制,也決定了誰會被照顧與誰不會被照顧的計算(Barbara, 2001)。更顯現出身份別的取得是接近福利資源的第一步,是入場的門票。
在公共資源的分配上,為了有系統且提供多元化的服務,西方國家在80年代興起了「個案管理」的工作方式,綜融社會工作的三大工作方法:個案工作、團體工作及社區工作,形成一個套裝式、量身訂做的服務策略,並採用了協調與倡導的概念。個案管理主要用以解決處於多重問題且需多種助人者同時介入者,以避免提供重複、片段、欠缺周延的服務,建構統整性的服務輸送方式(Ballew & Mink, 1996/2008;王增勇,2003;黃源協、陳伶珠、童伊迪合著,2008)。所以,身心障礙鑑評新制是確定福利服務的領受資格和內容,而個案管理則是福利服務提供的策略。
身權法新制實施後服務輸送方式改變,若身心障礙者欲使用法定福利服務項目必須經由需求評估結果辦理,而各縣市針對服務輸送也各自有不同的流程規劃。部分縣市成立身心障礙資源中心,將評估後有法定福利服務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經由該中心提供服務;部分縣市則直接於評估後將有需求之身心障礙者連結至相關單位主動提供服務。基於資源使用的公平與正義,需求評估後服務輸送的方式,應採取系統化的服務方式並求資源的整合,以發揮鑑評新制主動提供服務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