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期 身心障礙福利新制(2015年06月)
從身權法60-1條探討視覺障礙者的職業重建與生活重建服務的整合
中途失明者需要面對最大的挑戰是,以「非視覺或較少的視覺」方式盡可能獨立行動、生活和工作,也就是說要用「非視覺或較少的視覺」的方法,去完成以前近乎八成依賴視覺的行動、生活和工作,可以想像到這是一件複雜又令人困惑的狀況。一般而言視覺障礙者的家人或醫療人員,本身往往無使用「非視覺或較少的視覺」方式行動、生活和工作的經驗,故難以理解真正幫到他們,因此視障重建專業人員的介入極其重要。
100年2月1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服務應含生活技能及定向行動訓練,其服務內容及專業人員培訓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該條文之精神即在將社政和勞政會同起來,一起協助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的重建服務。
102年3月6日內政部會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發布「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重建及職業重建服務要點」。要點第三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障者重建服務時,應協調並整合轄內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主動提供視障者所需之服務,並應使服務順利銜接。第八條、為推動辦理視障者生活重建及職業重建服務,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辦理視障者重建服務聯繫會議,以整合重建服務資源、加強政府、民間團體及各服務提供單位間之聯繫協調。
也就是說,相關的法規主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服務時,應聯繫協調跟整合轄內社政主責之生活重建服務及勞政主責之職業重建服務。但現況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無「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辦理視障者重建服務聯繫會議,以整合重建服務資源、加強政府、民間團體及各服務提供單位間之聯繫協調。」之作為,因此服務容易產生,或因忽略、或本位、或盲點等因素而未以整合之見,提供視覺障礙者所需的服務,因而讓其損失復原的權益。
筆者服務視覺障礙者超過二十七年的經驗,在第一線體驗到的實務,呼應了立法對生活重建和職業重建整合規定的必要及重要性,現以筆者參與三位視覺障礙者重建的服務為例,說明立法的必要性,並透過執行面的檢視分享實務者的經驗,祈對日後推動的業務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