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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期 性別平等(2015年03月)

我國身心障礙者性權之省思——不再緘默與迴避的身心障礙者的性議題

人權是現代社會每個人皆平等享有的基本權利,不應有任何理由給予差別待遇。在人類歷史的演進中,性權來自於人自生自發的,又是人為建構的(李擁軍,2006)。然而身心障礙者性愛的權利在我國至今並未受到認同也未受到重視。弗洛伊德認為人之性權是與生俱來的,認為性壓抑是一種社會不正義,也就是個人不應該因為其階級、性別、種族、年齡、身體功能與結構與性方面的差異,而有不平等的對待(甯應斌,1998)。世界性學會(world association for sexuality)制定《性權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其主張性權乃普世人權,以全人類之自由、尊嚴與平等為基礎。為確保人與社會發展健康,社會必須竭盡所能承認、促進、尊重與維護每個人的性權利。諸如與人接觸的欲望、親密感、情感表達、歡愉、溫柔體貼與情愛的滿足等,透過個人與社會結構之間的互動而構建。其中論及性公平權,「此權利為免於一切形式之歧視,不分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傾向、年齡、種族、社會階級、宗教,或生理上、情感上之障礙」。表明了任何人包括身心障礙者都應享有性公平權。

人從性而來,是人就有性。性權[1]也是人權之一,談人權就不能忽視性權。對身心障礙者而言,性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在身心障礙的性愛問題,一直是被隱而不談的,忽視的,是禁忌的話題。筆者曾任職於身心障礙機構,擔任過機構的社會工作者及管理者,面對身心障礙者的性議題,充滿了矛盾與掙扎。十幾年的工作歷程,從一位認為身心障礙者不應該有性需求者到現在認為,身心障礙者可以擁有所有一切任何一個人所需求及欲求的!這樣的轉變來自於十一年前與一位加拿大籍的博士對談,在那時突然驚覺原來“我的服務,不是以對方為人為思考,而是以社會觀念與社會成本為主軸”,在那樣的自我發現之震驚與羞愧下,開始致力於身心障礙者應享有我們所謂的人權。但是,在華人世界裡,性是隱晦的,性是暗地裡的流動的春光,不能浮出水面。在身心障礙機構裡,身心障礙者的性,更是不能被掀起的,因為表象的機構績效評鑑成績重要過於身心障礙者的性權;即使,曾有想要成立「性道具間」或有「性產業工作者的引入與結合」的念頭,都深怕一個不小心落入衛道人士的撻伐而萬劫不復,又怕此舉讓機構形象受損,「健康保守」的兩性教育成了不二選擇。然而,心中的聲音不曾停過:「他們的情慾是基本人權,是需要被關照的,是不能被忽略的」是我們不能閃躲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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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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