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期 性別平等(2015年03月)
被閹割的情慾?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在地實踐知識的反思
知識就是權力。知識生產的過程總是充滿著暴力(陳美華,2008),這句話的箇中滋味,在專門生產知識的學術體制內,我感受深切。出道的這些年,在個案服務的系統內接觸過不同的服務對象,精神疾患者、受虐兒童、援交少女、受暴婦女、失業單爸與單媽、雙重弱勢身份的同志族群,與邊緣族群均有緊密的工作關係。一直以來,在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的過程中,我很想涉獵關於「多元性/別與情慾(sexuality)」主題的文章,探究未成年人踰越界線的「性」,形形色色,也充滿著許多似是而非的觀點,從家內到家外的性侵害,再到商業的性剝削,從個人、族群、國家到全球性,很想整理與省思自己曾走過的實務戰場與研究階級;然而女性主義處在教育體制內的邊緣位置,缺乏體制的認同與獲得資源分配的空間,體現當代的學者在高密度管轄體制中只能扭曲生長的鬱悶歷程。2012年參與臺灣展翅協會承接內政部兒童局的一個委託研究計劃,負責編撰一本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1]」實務工作手冊,讓我開始重新構思編撰與書寫的形式,希望能建構起一套無歧視、反汙名的語言與工作方法,呈現兒少性交易的實務過程極需注意的陷阱,女性主義者將賣淫視為父權社會壓迫女性的一種社會體制,這種性政治多多少少將影響知識生產過程(陳美華,2008)。
臺灣就是在保護兒童的名義之下,自1995年8月11日頒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降,採重罰與未成年人性交易之嫖客並公告姓名以杜絕其性消費行為,終極目標是希望法院裁定保護安置的少女,於結束安置後不再重返性交易職場,該條例認定性交易是一種商業性剝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清楚揭示各國應該保護兒童(指未滿18歲之人)避免受到任何形態的性剝削和性迫害(all forms of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sexual abuse),包括:兒少遭受性侵害、利用兒童賣淫、利用兒少色情表演及兒少色情等,均視為是對兒少的性剝削。惟臺灣現行「兒少條例」將兒少賣淫定義為兒童少年性交易,學者(施慧玲,1999/2001、2004)主張,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前述的兒少性交易之人因未滿十八歲,並不具有性的同意權,因此,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或是性交易之虞的工作,應該都屬於「性剝削」的議題;兒少民間團體秘書長李麗芬(2012:286)亦指出,法界、政府單位應以「性剝削」為法律名詞,「名正才能言順」,核心價值正確,接續的工作才會往對的方向走,以實踐兒童為主體的最佳利益精神。
上述論述,固然說明了未成年人身心各方面的狀態與條件都不宜被視為洩慾的工具,然以兒童保護為出發點的觀點,無法呈現未成年也有情慾需求的面貌。此外,根據王琇誼(2000)的研究,因兒少條例被安置的少女,並不認為自己從娼,也不認為這種行業具有危險性,無法瞭解政府為何要將她們納入保護的範圍。依我個人長期接觸實務現場的經驗,大部份少女對援交的認知的確如此,那麼,少女又該如何在性自主權與情慾關係中找到自我的定位,讓情慾的價值重新正面框架,值得進一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