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期 性別平等(2015年03月)
從同性婚姻爭議談社工員可提供同志伴侶之服務
同志伴侶或組成的家庭的確存在於社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和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2011),縱使很多國家並未給予同志伴侶合法身分、甚至仍入罪化或病理化同志社群與個人(Stewart, 2010a)。這狀況使得社會對同志伴侶的了解甚少、或反而存有偏見或刻板印象(Kurdek, 2005);也反過來使同志伴侶無法或較少使用相關資源及服務(Goldberg & Smith, 2011)。
社會工作實施與法律規範息息相關,但由於我國目前法律仍未納入同性婚姻或承認同志伴侶,使部分社工員無法給予同志伴侶奠基於婚姻關係上的制度性福利:包括社會救助或保險給付、社會服務使用資格、勞動上職務之請調或請假、外籍配偶入籍資格、國家賠償等(陳昭如,2010)。由於我國同性婚姻仍未合法化,使部分人士或社工員對同志伴侶或同性婚姻抱持不合宜或歧視的觀念與態度。例如當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同性婚姻」草案時(2013),部分反對此草案推動的組織則開始連署,有些社會福利機構主管甚至要求社工員須參與連署(社會工作者挺婚姻平權連署,2013)。雖然無論是美國社會工作人員協會(NASW)的倫理規範(1996)或我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08)都明文規定:「每名社工員都有提供適當服務給案主的義務;…社工員不能基於案主…性傾向等,給予差別或不公平待遇」。亦即社工員該秉持公平無歧視理念服務案主,其中當然包括具有同志身分的案主。
社工員站在與人們深刻接觸的第一線,其服務對象並不乏同志。在社會工作專業中,社會正義與人權伸張是該被實踐的理想,支持同志婚姻平權則是符合實踐社會正義的行動。然而在婚姻平權法案尚未通過前,身為與服務對象站在一起的社工員,對同志伴侶該有的認識、及能提供同志伴侶之服務,則是本文探討主軸。另外,由於跨性別伴侶有其特殊之處,在篇幅有限狀況下,本文暫不處理此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