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期 性別平等(2015年03月)
同志收養與性別平等
「收養」(adoption)即俗稱的領養,在社會工作對兒童的專業服務中,收養屬替代性服務(substitutive service),指在家庭功能完全破壞後,為兒童尋找一替代家庭的永續規畫(陳麗蘭,2013)。由於民法第三章有關收養父母的規定,並未明定單身及同性戀者不具收養要件,因此在臺灣,雖然同性婚姻尚未完成立法,同性伴侶不能共同收養小孩,但是單身收養(無論是異性戀或同志)是被許可的,也就是說,在臺灣,一個各方面條件合適、準備良好的同志,是可能在隱瞞自己的性取向或是出櫃狀態下透過合法程序收養子女的。而在實際運作上,由於收養本身需經一連串嚴謹過程與社工專業考量,審慎評估收養人的各項條件,以能符合孩童最佳利益為原則,最後能通過社工收出養評估、試養階段與法院裁准的,始能正式收養子女;因此,以運作層面看來,不管是夫妻收養或是單身收養(同志收養),從收養申請到完成法律程序的歷程並未有所不同,然而,同志收養是否牽涉到性別平等的議題,卻仍是在當中可以加以探討的。在本文中,首先將藉由相關文獻的整理釐清性別平等的涵義並說明同志收養的考量,其次,將探討同志收養是否為一性別平等的議題,最後,將嘗試思考性別平等在同志收養中如何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