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期 性別平等(2015年03月)
修復式正義在性侵害案件的應用——社會工作者的觀點
性侵害案件通報數逐年增加,從2005年的5,739 件到2012 年的15,102 件、2013年的13,928 件、2014 年的14,215 件,平均每年約增加1,000 至2,000 件,年增加率在10%至25%之間(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5),顯示性侵害問題逐漸受到重視。性侵害對被害人的傷害難以言喻,國內外研究均指出造成在認知、情緒、行為、自我概念與行為上的負面影響,如悲傷、憂鬱、焦慮、憤怒、孤立感、羞愧感、污名化、無力感、低自尊、低自我效能、自我破壞行為、容易多次受害、藥物濫用、對人信任的困難、性失調等(Burgess,Hartman, Wolbert, & Grant, 1987; Cole &Putman, 1992;Finkelhor & Browne, 1985;Freeman & Morris, 2001; Spaccarelli,1994;洪素珍,2000;李開敏,2003)。然而,被害人在事件之後,漫長的復原才正要開始,期間若伴隨刑事訴訟程序,不論過程與結果如何,均可能影響其復原的進度。
近年來法務部推展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的司法,期透過關係修復觀點協助被害人,如家庭暴力、家事調解等(法務部,2013)。目前修復式正義概念已被應用在校園霸凌(陳泰華,2008;范慧瑩,2009)、刑事案件(洪英花,2011)、家庭暴力(李浩然,2006)、校園性騷擾(羅燦煐,2012)的處理中,已可見其效果。
惟性侵害對當事人所造成的影響與霸凌、家暴事件及其他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此,本研究以處遇性侵害案件的社會工作者(以下簡稱社工人員)為研究對象,探討其對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實務的看法。探討的問題為:哪些方式可以幫助被害人尋求公平正義?修復式正義應包含哪些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