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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期 社會工作職場安全(2014年09月)

社會工作系應屆畢業生對社工專業職場安全感之看法與其未來從事社工專業意願之研究

美國在1970年通過了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案(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0, OSH Act),強制要求雇主有義務提供其雇員一個免於死亡或嚴重生理傷害的工作場域,至於「工作場域暴力」則被美國全國職業安全與健康機構(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IOSH)定義為:對工作中或值勤中的人所進行的任何暴力行動,不論肢體攻擊或口語威脅都屬之(U.S., OSHA, 2004);英國則在1974年通過工作健康與安全法案〔Section 2(1)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明文規定所有雇主都有法定責任確保其雇員在工作時之健康、安全與福利(Bibby, 1994, p.7)。在過去四、五十年間,歐洲、澳洲、南非、和美國對於工作場域有關非肢體暴力之暴凌(bullying)、情緒虐待或騷擾(emotional abuse and harassment),已有相當程度之研究,例如:北歐各國在1980年代即開始推動該領域之研究,而在1990年代晚期則更遍及歐洲各國和紐西蘭、澳洲等國。(Einarsen, Hoel, Zapf, & Cooper, 2003)

民間在職場安全之推展上則有英國Suzy Lamplugh基金會之設立:在1986, Suzy Lamplugh的父母親在面對Suzy因為工作時失蹤後,乃設立了Suzy Lamplugh基金會,一則紀念其女兒,再則持續地倡導工作場域之安全性,喚起社會大眾對工作暴力之重視,同時期待社會能因此而針對該議題能提出改善之作法。(Bibby, 1994)

至於社會工作員和臨床精神科醫生、護士等則同列為易於暴露於工作霸凌情境中的專業人員,比其他工作人員更強烈與更惡化的工作環境,因此而引發了強大的工作壓力與被害恐懼感(Vartia, 2001; Wilson, 1991; Zapf, 1999)。研究者鑑於被害恐懼感早已獨立於被害經驗外,而被視為一個嚴重的問題(Box, Hale, & Andrews, 1981),在社會工作實務中,甚至於會影響到這些專業人員就業意願與作為。由是,研究者主張對社會工作職場安全之研究,應該更進一步地推展至社會工作職場安全恐懼感之議題。(陳麗欣,2007;2008)

根據Merchant和Lundell(2001)的報告:美國工作場域之暴力問題幾乎天天見諸於報章雜誌,且這些事件乃是冰山之一角,因為一年中約有2百萬人遭受工作場域暴力事件,例如在1999年,根據美國勞工局的統計發現有645人在工作場域被殺死(雖遠低於1994年的1,080人),該人數位居勞工傷害致死人數的第三原因,也是女性勞工傷害致死的第二原因,但是有關工作場域暴力現象及預防之研究則仍在新生嬰兒階段,而且也沒有全國性之立法,因此愛荷華大學傷害預防研究中心踏出第一步,於2000年在華盛頓特區辦理工作場域暴力干預研究工作坊(the Workplace Violence Intervention Research Workshop in Washionton, DC),引起了重大的迴響。在該工作坊中,參與者主張工作場域暴力基本上有四種類型(頁5~頁12):(1)工作場域之搶劫犯罪事件(約85%工作場域殺人事件屬之)、(2)工作場域之顧客或案主為加害人之暴力事件(約佔3%)、(3)工作場域之雇員殺害雇員之暴力事件(約佔7%)、(4)家庭暴力帶進工作場域所引發的暴力行為(約佔5%)。其中有關案主為加害人的工作場域暴力中,服務提供者(包括健康照顧者、教師、社工員、公車或火車司機等)是該類型中主要的受害者(頁7)。

具體而言,社會工作視為一種提供服務的助人專業,而且也被認為是一個具高度危險性的專業,例如,Lyons, Grimwood, and La Valle的研究(1992)顯示出32%的社會工作員曾經至少一次遭遇到來自案主的肢體暴力,有92%的社會工作員曾經遭遇過言語暴力,更有68%的社會工作員曾面臨過暴力之威脅。而根據Bibby(1994)的觀點,社會工作員工作場域之暴力事件,其類型可以從言語暴力與騷擾、暴力攻擊致死等類型(頁7)。

此外,Merchant和Lundell(2001)提出工作場域之暴力預防策略包括環境硬體之改善(例如:燈光、出入口、安全設施、電機設施等)、組織/行政之改善(例如:維持安全工作環境的方案、政策、工作執行方法)、行為/人際(例如:訓練工作人員對可能發生暴力、衝突事前預期、認知與反應的能力)等三大領域(頁6),因此,職場預防策略也應該加以重視。

但是,Lynos, Grimwood和La Valle(1992)也發現在這些遭遇過攻擊行為的社工員,卻只有10%社工員表示有感受到管理階級的支持,至於未接受到管理階層支持的社工員有23%離開或慎重地考慮離開社會工作專業。肢體攻擊會導致社工員受傷、傷殘、甚至死亡,也會導致精神上之壓力與焦慮,同樣地,嚴重或持續的言語暴力或威脅會影響社工員個人之工作效率、個人士氣,進而造成社工員永遠地離開社工界。尤其是,大部分的社會工作員是女性,社會工作員之被害危機應該更加以重視。

然而,在十年前,臺灣工作場域暴力預防議題並未受到任何的重視,更遑論到方被日漸接受的社會工作領域。但是,當研究者在網路上接觸到下列兩則資訊時,乃心有戚戚,因此針對社工員在該領域進行研究:

 

曾經以為,自己是膽子大的,…一直認為,自己是身強體壯的,…如此深信,實務經驗將近七年的我,已能覺察,辨識危險情境,隨機應變緊急狀況的能力還算可以…
以上的這些迷失,經歷昨天一次30分鐘的訪視後,一一解構:
全身緊繃的我,深吸一口氣,告訴自己一定要鎮定,…我堅持拒絕即拖著已發抖發軟的腿,快快離開…一路無意識的淋著雨騎車狂奔,直到在地下室停好車,回到溫暖的辦公室,聽到可愛的志工媽媽親切問候,我才驚魂未甫的開始落淚,好似要把30分鐘的害怕,恐懼用眼淚洗掉一般,…自己能全身而退感到慶幸!
不知名社工(2004)

95年11月底,我經歷了我從事保護性社工員最不想遇到的事,我在處理一件少年保護案件中,遇到了一個相對人(施暴者),可以對我的家人及我的人身安全威脅的人。…或許是對這份工作的一種使命感,讓我知道世界上總是有某些人、某些小孩需要我伸出援手,改善他的生活環境,但是我卻不知道,今天我「已經」被威脅了,相對人也「已經」有實際動作時,誰…可以伸出援手,保障我的生活環境和我的家人?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約聘社工員 潘○裕(2006.11.25 凌晨4點整)


由是,研究者乃在2007年就國內外文獻進行探討,並透過焦點團體建構出適於臺灣本土之問卷,經郵寄調查後加以統計分析,報導臺灣社會工作員在工作場域之被害與被害恐懼感之實況、相關因素與影響、社工員對社工專業之感受與認知,更透過臺灣社工界對工作場域之預防措施現況與管理階層之重視情形,對該領域提出建議。(陳麗欣,2007;2008)相關之研究發現,將在本文中簡要說明。

雖然,現行法規對社工職場安全的的保障不足,主管機構與社福機構也漠視不作為(陳圭如,2005),但不可否認地是:職場安全該議題開始受到重視,陸續有王秀燕(2008)、王麗馨(2008)、李宜真(2009)、汪淑媛(2007,2008)、徐雅嵐(2008)、黃彥宜(2009)、廖秋如(2013)、蔡佳蓉(2010)等投入該議題之研究,進而更引起立法及行政單位之進一步發展。社會工作專業出身的立法委員王育敏(2013)透過公聽會,廣徵社工團體意見,擬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推動立法,保障社工職業安全,主張雇主應依社工人員職務內容,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雇主應依社工人員業務內容、性質及實際需要,會同社工人員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的執行職務安全守則。社工人員遭受侵害,雇主應負事後照顧責任,並支付相關費用等條文。

2113年6月3日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無障礙之家,有一名肢體障礙者因不滿社工員對其協助不足,竟拿預藏刀子砍傷社工員,高雄市政府鑑於社工員工作環境的威脅與傷害,為保障社工人身安全,乃率全國之先於102年8月30日通過「高雄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作為保障社工人員安全之準則,更在104年4月2日成立社工人身安全申訴處理小組,以實際行動關懷社工安全,並且將出版「社會工作人員安全維護手冊」(2014)。此外,臺中市政府也提出「臺中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自治條例」(草案),顯示出行政單位對社工職場安全之重視。

研究者在檢視上述之研究、立法與行政之內容時,發現都是以社會工作者本身為主要考量對象(尤其以家庭暴力為主);然而,研究者在研讀2004年美國勞動部「健康照顧與社會服務工作場域暴力預防綱領Guidelines for Preventing Workplace Violence for Health Care and Social Service worker」及美國全國社會工作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 USA)之「社會工作員職場安全綱領(Guidelines for Social Worker Safety in the Workplace)」(2013)時,發現2013年之綱領所標示的目標為:呼籲與倡導社會工作實務之安全。理想上,這些綱領能激發機構政策與實務之發展,以增進社會工作員之安全。此外,社工員可以運用這些綱領去評估機構安全的文化,及增進專業及個人福祉。同時,社會工作學院能更確保其課程與實習能和和這些綱領一致。其目標具體而言,包括:

1.向社會工作者、決策者、雇主和公眾宣告社會工作者在機構與實務工作安全的重要性。

2.為社會工作大學部、研究所、實習、職前訓練、機構在職訓練、繼續教育提供有關社會工作安全之教材與工具之發展基礎。

3.倡導社會工作者擁有優良工作環境以促進其安全的權利。

4.尋求科技器材與技術的運用,以增強社會工作者安全。

5.鼓勵社會工作者透過證照、規則、和資源,參與公共政策之發展與改善,以研議社會工作者的安全議題。

6.參加社會工作者參與開發、改善與整合有助於提升社會工作者安全之最佳實際作為。

至於該準則則涵蓋了11大項內涵:

1.安全之組織文化:雇用社工員之機構應該建構並維持促進其員工安全之組織文化。

2.預防:雇用社工員之機構所建構之社工安全文化應對暴力管理和風險採取積極的預防性措施。

3.辦公環境安全:社工的辦公環境應該增進社會工作者和案主的安全。

4.安全科技之運用:僱用社工之機構應該善用科技,以有效地將風險降至最低。

5.手機之使用:機構應該提供手機給社工員,以增進其在實務工作時的安全。

6.實地探訪之危機評估:社會工作者在實地探訪前,應進行事前評估,並採取行動以減少其遭遇暴力之風險與危機。

7.接送案主:社會工作者在接送案主時,應考量到其特殊之安全顧慮。

8.綜合完整之執行報告:社工員應該對實地探訪提供綜合完整的執行報告。

9.事件發生後之報告與回應:社工員雇主在暴力或虐待事件發生後,應該開發出減低該暴力事件傷害或避免日後發生該類事件之協議。

10.安全訓練:社工員應參加機構年度或視個案督導需要所提供的安全訓練,以提升其安全執行任務的能力。

11.學生安全:社工員在學生期間必須為未來安全執行社會工作實務做好準備。

研究者發現2013年之綱領將「學生安全」列為11個標準之一,身為社會工作教育者對該標準則賦予特別之關切並加以深究,而該標準則指陳:既然實習經驗是社會工作課程之重要部分,社會工作學院當然就有責任確認社會工作學生能熟知安全相關的概念與技術,並且在安全環境下進行實習督導。社會工作安全應該是實習課程與訓練的一部分。社會工作學院應該將學生安置於完善的安全政策與程序的實習情境中,並且須將學校情境與實習情境併同檢視。專業安全應該是學校與機構共同關心的。學生一旦對其實習場域有安全之考量與擔心,學校與實習機構都必須加以支持與改善,直到安全考量與擔心被減輕了。假如安全之考量與擔心未能適當地處理,則該學生應該被轉換到另外一個實習機構。

此外,有學者指出社工畢業生會投入社會工作只有五成(汪淑媛,2007,2008;古允文,2011),其中,社工職場安全乃是其考量因素之一,研究者乃深刻體會到有必要以學生為主體來進行社工職場安全之相關議題之研究,由是研究者乃承續2007年對社會工作員對職場安全的研究,更將研究對象擴展到已經完成實習之社會工作大學應屆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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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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