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期 年金政策(2013年12月)
由歐盟國家近年來之年金制度修正方向思考臺灣退休給付制度之改革
國民政府於1949年遷臺之前,即已分別針對軍公教人員實施諸多退休撫卹制度,並發展為採一次恤金、終身恤金與遺族恤金之設計,將退休與撫卹制度合併立法;諸如民國創建初期北京政府的「文官恤金令」、教育部核定之「黑龍江學校教職員恤金暫行章程」與廣州國民政府的「官吏恤金條例」等。其後,1934年頒布與實施的「公務員恤金條例」取代原適用於公務人員的「官吏恤金條例」,更於1943年公布與實施公務人員退休法。軍人的撫卹制度在民國初期亦已頒布與實施,而其平時與戰時撫卹條例則在1940年代以後依照各軍種訂其規範。而我國的勞動保險實已於1928年起草之勞動法典中有相關之規劃,但在1949年遷臺以前皆未能公布與實施(郭明政,民100)。
蔣介石總統於1950年3月1日在臺灣宣布復行視事時,於同日試行勞工保險條例(後簡稱為勞保),並於1958年正式實施。其後多次的修正,使勞保涵蓋之人數擴大、擴充諸多給付項目,以及近年來致力於拉近不同職業所屬社會保險制度的差異(林萬億,民83;郭明政,民86)。此外,由於勞保單獨的保障不足與退休給付財務之疑慮,分別在1984年通過勞基法雇主責任為主之退休給付制度(即勞工退休舊制),並於2004年實施公積金模式的勞工退休新制以取代舊制並保障勞工之老年經濟安全[1]。勞保的給付制度則為另一改革重點,並於2008年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之修正,納入諸多先進工業國家之社會安全制度設計,即勞保年金化(郭明政,民98)。至於軍公教人員除其原有之退休與撫卹給付制度外,另分別於1953年與1958年實施軍人保險法與公務人員保險法增進其保障。除此之外,亦有自1960年代開始的優惠存款與福利互助等多重保障;即便此等額外保障已逐一修正與終止,但軍公教人員與勞工之間仍存在顯著的福利差距,為近年來提升與修正勞工所屬社會安全制度的動力之一(郭明政、林永裕、林宏陽,民100)。再者,彼此退休給付制度之財務問題與給付調整一直以來皆為問題之核心,亦為歧見之所在,遂產生改革上之諸多爭議。雖各自提出相對之改革方案並付諸討論與表決,但實際上與大眾的認知與意見仍有相當之落差,故難成為普遍接受之改革以建立一永續性的退休給付政策。
從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之發展脈絡可知,社會各界對於年金改革方案之爭議由來已久,且隨著立即與即將受其影響的人數增加,受矚目之程度日漸增高。即便如此,亦不失為一社會安全制度之社會教育的良好契機。在1990年代初期即著手研議勞工退休金舊制的修正方案,同期稍後復有敬老津貼之落實與國民年金之提案。在2004年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後,即便與社會大眾之期待有顯著之落差,仍可謂宣告爭論多時的勞退金舊制改革已有結果。其後,在2007與2008年則分別為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之建立與改革。在2008年之後,因社會保險財務壓力與社會群體之間的不平等對待導致改革之聲再起,或更甚以往,方有近年來成為社會政策討論焦點的勞保與軍公教人員保險及退撫制度改革等議題[2]。據此,本文擬以歐盟國家之年金改革方向與政策作為我國退休給付制度之參考對象,並提出改革方向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