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期 社會企業(2013年09月)
社工員執行機構收出養工作之困境與需求
內政部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正式實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有關兒童收出養制度之修正,當中的重大變革包括:1、除了親屬間的收養外,收出養必須透過主管機關認定並經過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之機構,來進行媒合,違反者將公布姓名及名稱,最重可處罰30萬元;2、收養前收養人必須接受各樣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等,各項費用由收養人自付,上限不得超過15萬;3、以國內收養人收養為原則。
收養又稱領養,是一種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也是一種關係,必須透過法律上的承認,為無直接血緣關係的人與人間建立一種親情的聯結並享有永久親權(張瀞文,2010);社會工作辭典中,將收養定義為:經由社會工作及法律的過程,建立非血緣雙方的親子關係(蔡漢賢主編,2000)。在法律上收養視同親生,所以收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與親生子女無異。出養則是相對收養的概念,當家庭發生經濟困難、未婚生子、父母離異、單親扶養困難等情形,使原生父母無法繼續撫養孩子時,透過外力介入及協助,為孩子尋找合適的收養家庭,並經過法律程序,正式辦理出養手續,將孩子出養給收養家庭。臺灣過去收出養的觀念並不成熟,許多收、出養家庭並不了解私下收養與機構收養之間的差別,因而私下收養的情形常有所聞,可能引起未來反悔退養、兒童遭受不當對待或金錢糾紛等問題;新的立法規定必須透過機構公開收養,使所有的流程合法化,並透過專業的社工人員謹慎協助收出養家庭處理家庭訪視、評估、親職課程、後續追蹤等細節與程序,以確保收養方、出養方與兒童的權益。
根據內政部戶籍人口統計資料顯示,93年至100年每年約有2500人至3000人被收養,兒童福利聯盟推估,在這當中,出養人與收養人與的關係屬於「無血緣關係收養」的比例約為四成,若以此比例粗估,近五年來臺灣平均每年「無血緣關係收養」的出養兒約有1200人左右(如表1)。為保障這些出養兒童及收養家庭的權益,新立法對於收出養制度的修正是受到肯定的,正也說明政府對臺灣收出養工作的重視,對於無血緣關係的收養,由於機構收養必須完全取代私下收養,因而收出養媒合機構的角色被提升與強化,業務量也必然驟增,此時對於這些實際執行收出養工作機構的現況有所探討,對於第一線社工人員執行收出養工作的困境與需求有所瞭解,並能提供相關資源與措施以協助解決現有困境,是有其重要與必要性。因此,本研究之目的有三:一、探討社工員執行收出養工作所面臨的困境;二、瞭解社工員執行收出養工作之需求;三、提出相關討論與建議,以期能對收出養社工員面對困境、滿足需求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