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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期 社會企業(2013年09月)

臺灣社會企業的能力建構與社會影響初探

從1990年代初期迄今約莫二十年,這段時間是臺灣社會變動最迅速的時期,無論是政治、經濟、人口結構、社會需求都面臨快速的轉變。各式各樣的志願性非營利組織(NPO)是在這種環境之下日趨增多與成長,由於組織間資源的競逐日趨明顯,以及政府為解決嚴重的失業問題及其他紛雜的社會問題而亟欲將NPO納入為協助者所產生的各式政策誘導,因而近十年來,臺灣的NPO中有著相當數量的組織在實踐其社會公益目標之際,也不斷地朝著市場化與產業化的方向發展,因此所謂的「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在臺灣不但在概念上有可對應之處,在實體的操作面上也有具體的物像存在。臺灣從1990年代初期即已開始出現一些採行商業手段或創設事業單位經營的NPO,如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的烘焙坊與餐廳、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的輪椅事業、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的洗車中心與加油站、或荒野保護協會的販售保護荒地書籍、卡片以及付費的生態之旅…等諸多實例。另外,從1990年末迄今,政府部門為舒緩失業率帶給社會的衝擊,因而陸續推出「福利產業化」政策、勞委會的「多元就業服務方案」與經建會、衛生署與社政單位推動的「照顧服務產業」等,許多NPOs開始在例行性營運計劃加入營利的商業行為,基本上即類似歐陸國家推動的「社會經濟」(Social Economy)或「社會企業」的類似作法。(官有垣,2007; 官有垣等人,2012)

官有垣(2007)認為,臺灣NPO社會企業興起的因素可歸納為:(1) 因應社會的需求;(2) 尋求財務的穩定與自主;(3) 社會福利民營化與購買式服務的促使;(4) 政府的政策誘發與經費補助;(5) 企業日漸重視社會責任的實踐。再者,就社會企業組織的分類,臺灣的社會企業大致上可分為五種類型:(1) 積極性就業促進型(或稱之為『工作整合型』);(2) 地方社區發展型;(3) 服務提供與產品銷售型;(4) 公益創投的獨立企業型;(5) 社會合作社。這五種類型的社會企業雖各有其獨特的組織特質與關懷的對象,例如類型二著重的是協助地方社區的人文與產業經濟發展,而類型一特別關照被社會排除的弱勢者之就業問題,至於類型四則強調以營利公司的創設及盈餘來支持NPO的公益活動;然而這五種類型社會企業的特質與構成要素也非彼此完全互斥,一種類型的社會企業可能同時兼具其他類型組織的特色。

「積極性就業促進型」與「服務提供與產品銷售型」的兩類組織,是目前臺灣最為顯著的社會企業,一些中型到大型的NPO社會企業,譬如伊甸、喜憨兒、陽光、心路、第一、育成皆可歸屬於此類的其中之一或是二者的融合。值得注意的視,雖然有少部分就業促進型的社會企業在其案主群的職業訓練、輔導與就業安置上有相當亮眼的成績,案主個人的工作薪資也很不錯,且對改變社會人士對於身障者的歧視態度發揮頗大的效果,譬如「喜憨兒」三個字已被通用為對心智障礙者的稱呼;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這類就業促進型的NPO,規模甚小,弱勢案主群能獲得的工作薪資水平也不高,如何協助這類NPO在社會企業營運上軌道以幫助更多弱勢人口,是一個應該重視的議題。至於「公益創投的獨立企業型」以及「社會合作社」兩類社會企業組織,不論從數量或是從所能發揮的功能及影響力觀之,都還是處於起步的階段,後續如何發展,其組織特質如何演變的空間都還甚大。而地方社區發展型的NPO社會企業是臺灣非常有特色的一種組織,這類草根社會企業將地方的文化、藝術與產業的發展作一結合,對型塑地方公民社會精神與凝聚地方社區的力量具有相當重要的功能。(官有垣,2007, 2008;官有垣等人,2012)

本文發表人(官有垣、王仕圖)與香港理工大學的陳錦棠教授,從事臺灣與香港的社會企業比較研究啟始於2005年。陳錦棠於當年接受香港政府「扶貧委員會」(Commission on Poverty)的委託,執行「從福利到工作—協助失業者的措施」研究計畫(Assisting the Unemployed: Welfare-to-Work),其中「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乃是研究的主題。隨後陳、官、王三人在2006年中組成研究團隊,從事「香港、臺灣和上海兩岸三地社會企業的能力建構」研究,第一次台港社會企業的問卷調查於焉產生,根據此調查數據,於2007年發表《香港、臺灣和上海兩岸三地社會企業初探研究報告》。該研究聚焦於探索臺灣與香港的社會企業的組織特質與運作的異同,強調香港和臺灣雖然同為華人社會的兩地,但各自身處的政經結構、文化脈絡和社會環境卻有差異,二地所發展的社會企業具有哪些特徵和功能?各地在運作、管理、法規等許多方面有何不同?探索這些問題,對釐清和豐富社會企業的概念,發展社會企業的理論與實踐模式大有裨益(官有垣等人,2012)。接著在2010年,研究團隊從事台港社會企業比較研究的第二次問卷調查,並於三年後(即2013年4月)進行第三次的調查[2]。

儘管在臺灣,社會企業現時在本質上仍然不是以一個法律實體的地位存在,但「社會企業」這個詞彙卻已在社會公共領域中引發廣泛討論。社會主流論述中,社會企業的目的主要包括創造就業及創造與就業相關的培訓機會,尤其對於處於近貧、弱勢、身障等所謂「邊緣性群體」(marginalized people)這方面的協助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從九0年代以來,歐陸的福利國家在社會照顧的政策推動轉向為「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強調社區照顧以及在政策設計上驅使社會接納更多弱勢群體進入勞動力市場,以有薪給的訓練及各式的短期或長期就業來克服社會排除的現象。這種福利參與模式(participation model)發揮的功能,不僅僅是對於這些邊緣性群體的所得與物資獲得有所提升,更增強了其社會經驗與自信心、工作技術的培養,被主流社會認同與接納等。

個別社會企業存在的核心意義是在於實踐它的雙重目標,亦即(一)實踐其社會影響的深度與廣度,以及(二)盡可能地賺取營收所得。社會企業的公益使命(mission)所追求的是社會價值(social value)的創造,此乃透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方案服務推動而達成;反之,財務需求與市場機會卻導向「經濟價值」(economic value)的創造,此是由企業或生意模式(business model)來達成(Alter, 2006)。因此,本文將以貫時性的研究途徑,採擷以上所述的三個調查研究(2006, 2010, 2013)的相關數據,分析臺灣的社會企業組織從2000年中期至今的八年期間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包括正向與負向的效益。而在進行此議題的分析前,作者認為有必要先交代臺灣社會企業的基本輪廓,包括(一)社會企業服務誰、如何服務以及服務的規模;(二)社會企業的能力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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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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