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期 司法與社會福利(2009年12月)
老人喘息服務之探討
喘息服務(Respite care)係十年長期照顧制度所規劃之服務項目之一,Levy &Levy (1986, cf., Garner-McGraw, 1992, p. 1)及Montgomery (1992, p. 75)認為所謂喘息服務係指:『對罹患長期性、慢性疾病或失能、失智者提供短期照顧,好讓家中主要照顧者能獲得暫時放鬆(Relief)及休息(Rest)之服務項目』;目的是(喘息服務操作手冊,1999,p. 8;Montgomery, 1992, p.75):(1)減輕照顧者之照顧壓力,(2)讓老人能獲得持續性照顧,(3)協助家庭度過照顧調適期或危機期,(4)避免老人過早或不當之機構安置,(5)提供老人接觸外界之機會。在台灣,相關文獻將喘息服務分為兩大基本類型(黃秀梨、李逸、徐亞瑛、張媚、翁麗雀,2007):(1)機構式喘息服務:由護理之家、醫院或養護所提供之機構短期留住照顧服務,由衛政單位主責,係將被照顧者送到定點機構接受照顧(此有別於日本之社會性住院[1])。(2)居家式喘息服務:又稱居家式暫托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由社政單位主責;當家中照顧者離家或不方便照顧時,由受過訓練者到宅幫忙家務、日常生活照顧及身體照顧。而,居家式喘息服務被歸類在居家服務或居家照護項目中,機構式喘息照顧在各縣市則常以不同名稱出現。惟,依據服務形式與場所(Lawton, Brody, & Saperstein, 1991)及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民國93 年02 月13日)所規範,我國喘息服務類型實可分為:
居家式(In-home)、機構式(In-institution)及日間式(Day-care)三種;服務經費來源由各縣市政府社會處及衛生處分別提供,其中:(1)『社政部分』是依據家庭照顧者之需要,由受過訓練之服務提供者到宅協助照顧個案,此為到宅式服務;或將個案送到家庭以外之場所接受照顧,此為定點式服務;(2)『衛政部分』則是補助個案在長照機構接受暫托服務之費用(加強居家式健康服務規劃報告,2006,pp. 2,7 & 42)。
2000 年起,衛生署編列預算補助各縣市衛生局全面推動暫托(喘息)服務;主要內容是:每年最多有7 天可將家中失能老人暫置於機構中接受照顧,每天補助費用是1,000 元,共補助1,000 名;同時責成各地衛生局成立照顧者支持團體及開辦照顧者訓練班,以協助紓解照顧者之身心壓力、提升照顧者之照顧能力。2003-2004年間,台北市並未接受衛生署之補助,自行編列並籌措經費,每年每案使用喘息服務之費用比照衛生署之補助金額;另,個案至暫托機構之交通費用每次往返補助600 元。2004 年,台北市共有2,594 名個案接受喘息服務。觀察長期照顧之發展脈絡,當前之喘息服務係以機構式為主、居家式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