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期 社會工作人力(2010年03月)
我國長期照顧服務之檢視
長期照顧服務(Long-term care services)會被迫切需要,並不單只是『個人老化』、『失能、失智人口大幅增加』之故,背景原因尚涵蓋『人口老化』、『社會老化』、『少子化』、『婦女就業』(根據民國98年內政部人口司之人口統計資料:平均每戶小孩數為1.05人,婦女就業率為49.67%)等現實問題。可見,長期照顧服務之所以被形成,係為因應多重家庭性與社會性需要(Societal needs)因素。綜合形成之種種因素,可歸納如下列(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初步規劃成果與構想,2009,pp. 3-4;黃秀梨、張媚、余玉梅,2006,p. 60):
一、人口結構已然高齡化;
二、家庭照顧功能式微;
三、需要被照顧人口增加,照顧花費日益提高,並非每個家庭都有能力負擔;
四、民眾對長期照顧服務內容與形態各有偏好;
五、長期照顧技術已有積極性發展;
六、國家有解決國民需要長期照顧服務之責任。
我政府已於民國96年4月3日核定『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以(1)65歲以上老人,(2)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3)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以及(4)僅是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IDA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等四類失能者為主要對象;自民國97年起,各縣市為配合中央政府之政策推動,陸續開辦與十年長期照顧相關之各項照顧服務。政府擬將長照保險制度在民國100年起正式啟動,對長照制度之法令本體,衛生署尚在研議中;但部分服務實質內容,已訂有執行原則(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初步規劃成果與構想,2009):
一、 未來長照將強制全民納保並與健保合併收費,保費估算是健保費之1/8~1/6;受僱者保費分攤比率將不逾3成。
二、 老人失智症者將納入為長照服務對象,照顧費用將由長照保險給付。
三、 制度內容主要是提供照顧服務(即,實務給付/In-kinds),規劃以機構式照顧、社區式照顧、居家式照顧、家庭托顧、參加免費照顧訓練課程、營養及藥事諮詢等為推動初期所提供之主要項目。
四、家庭照顧者在接受一定時數之專業訓練後,才能申請現金給付(In-cash),給付金額是為居家服務給付之幾成,尚未定案;但給付標準則將會整合巴氏量表、認知功能行為量表,分成四級(0級~照護3級)。
五、政府仍會暫開放外籍家庭看護工;聘用外勞者僅能申請實務給付,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六、日後長照制度之中、長期規劃是擬將現金給付取消,只提供照顧服務;只會保留照顧資源不足之偏遠地區為例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