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期 社會工作人力(2010年03月)
從矯正社會工作者角色論戒毒資源之使用
一直以來社會工作領域中矯正社會工作常是被忽略的一部分,原因係臺灣在民國87年前,以監獄為主的矯正體系並無社會工作員的編制,加上矯正體系的封閉性與強調戒護安全的絕對性,使得矯正體系早期關於行刑社會化的作為,多以引進社會上具有熱忱的志工慈善團體、宗教團體及各地更生保護會進入監獄協助教化工作為主(黃永順,民97),不過,這個現象在民國88年起因強制戒治刑事政策的影響下,開始透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社會行政類科招聘專業人士進入矯正體系後,而逐漸改觀。但卻因戒治所與監獄合署辦公而產生了機構內文化衝突之現象,法務部為落實強制戒治之成效,於95年1月1日起陸續成立專責戒治所,同時保留一些合署辦公之機關。目前專設戒治所有新店、台中、高雄、台東等4處,期待有利於我國戒毒工作朝向更加專業化的發展,並彰顯其主體性。
然而矯正機關在日益強調刑罰的目的性、再社會化及去污名化的原則下,結合社會資源與各種專業輔導者即成為矯正政策的主要發展方向,伴隨著矯正機關對矯正社會工作者之任務與角色的認同及期待則更顯得重視。一般來說,社會工作(social work)的定義是以其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其特點若將其視為是一種過程,專指社會工作者所從事之專業服務,以及改進個人之社會服務與社區福利之各種活動過程(李增祿,1991)。其所含蓋的服務對象,包括了任何有困擾問題的個人(如心理疾病、自我傷害、藥物濫用、犯罪等)、團體或家庭問題(如失依、兒童虐待、離婚、無自用住宅等)、社區問題(如失業、族群衝突、住宅環境、休閒設施等)。
然矯正機構之社會工作者服務對象係以收容於戒治所之藥物濫用者(稱受戒治人)為主,其除了用藥問題外大多數藥癮者本身亦合併多重問題,依筆者7年工作經驗,所提供之處遇除了藥癮諮商外,亦需協助案主申請各類社會福利,以幫助案主適應機構內生活,出所後能順利復歸社區生活,強化社會功能。因此筆者在瞭解藥物濫用者特質與吸毒原因基礎下,從矯正社會工作者任務角色為出發點,探討藥癮者所需之戒毒資源等福利措施,期待協助藥癮者重回社區生活,戒除藥癮對其之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