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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期 司法與社會福利(2009年12月)

我國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方案之設置與現況

90 年代是台灣保護性福利服務立法、修法接續完成的重要時機,隨著保護性法令的逐漸完備,我國社會工作者從事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兒童少年性交易,和兒童少年保護工作之工作內涵也漸次擴大,社會工作者之工作場域擴及到刑事司法系統或必須與刑事司法系統人員有密切之互動。其工作重點及措施:

一、建構地區防治網絡: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之規定,各縣市政府應設立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結合警政、衛生、司法等相關單位,辦理各項被害人保護與協助工作。

二、設置二十四小時專線電話、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法律扶助、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經濟補助、以及被害人身心治療之轉介,社工必須與警察人員、檢察官或法官(尤其是當家庭暴力被害人陷於急迫危險狀態,必須向法院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時)有密切之聯繫與配合。

三、被害人於刑事司法系統偵審過程中,提供被害人之保護: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另依據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對於性侵害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社工人員應在場陪同問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等查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之兒童或少年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負責)指派專業人員(指社工人員)陪同兒童及少年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另於兒童及少年接受安置後,主管機關應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聲請法院裁定。此外,家庭暴力防治法也規定,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負責)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另法院於保護令聲請案件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四、社工對刑事司法系統人員倡導被害人權益保護觀念:由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暴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均為內政部,地方負責單位則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該等法令之立法意旨均明示為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防治家暴及性侵害行為發生。對刑事司法系統人員的倡導被害人權益保護成為社會工作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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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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