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期 長期照顧(2013年03月)
「扶養義務相對化」與老人福祉保障實務分析
我國自古以來來皆相當重視倫常與孝悌,唐朝就以法律明確規範子女應扶養孝敬父母,且「不孝子」將依法受到處罰。《唐律.戶婚律》第6條:「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異其財者,徒三年。」《唐律.鬥訟律》第47條:「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謂可從而違,堪供而闕者。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此乃規範若子女有能力而不孝順、不供養父母、祖父母者當罰,但須在祖父母、父母提出告訴的情況下,國家法律才會介入,否則歸屬於家庭內爭論就不在國家法律範圍內。此律一出,往後朝代亦沿用之,並無太大變動。例如明朝《大明會典》:「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闕者、杖一百。(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誣告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
附加檔案下載
查看更多
發佈時間: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