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期 社會團體工作與實務(2012年12月)
團體工作成效評鑑之量化測量實務操作相關議題探討
證明服務的效果(outcome)一直被視為是社會工作朝向專業化發展,向案主和社會大眾保證社會工作是一門值得信任求助專業要致力追求的方向。這是社會工作者證明自己能夠回應案主的信任的重要依據[1](Young,1995)。Martin (1993)曾指出社會服務面臨的危機,是因為相關的研究顯示民眾會質疑社會服務組織的品質和表現。這個品質危機可能會損害到服務對象、社會大眾和捐款者的信心,但是有品質的服務可以贏回上述這些人的信心(Martin,1993)。再者,強調服務品質的成效也與社會工作所強調的「案主優先」價值相符,確實值得社會工作對處遇服務進行成效評鑑時予以重視。
社會工作自1970年代積極重視服務成效,1980年代強調責信(accountibility)時代來臨的影響,清楚地宣示了愛心或盡力並不等同於品質,透過評鑑、管理使執行與成效相關連(胡慧嫈,2000)。Myers和 Thyer曾在1997年提出社會工作對案主是否有責任提供有效處遇為題加以討論,已可看出社會工作對於處遇成效益發重視。近年來大家又把焦點放在以證據為本的指標上,討論對特定問題的有效介入,例如Howard和Jenson (2003)以證據為基礎,討論醫療臨床上的實務操作指標,Rosen 和 Proctor (2003)也曾著書討論發展社會工作干預實務指標的相關議題、方法和研究工作項目。國內也在最近十年於不同的專業領域,例如醫學、護理、教育、政策規劃當中開始引進並討論證據為本的施作可行性與方式。於是乎,處遇或服務成效評鑑已漸漸轉向討論且嘗試建構有效干預的實務指標之可能性。
目前,國內對於社會工作專業處遇有效性評鑑的認知,幾乎已經遍及所有的服務工作裡,社會福利相關的非營利組織,在工作的運作上都被強調了成效評鑑機制運作的重要性[2]。不僅公部門的委託案評鑑指標有所要求,聯合勸募每年接受案件申請時,也都載明須說明成效的評鑑指標與確實的成果。社會工作者不再僅被視為「實施者」(practitioner),還應該包括「實施兼研究者」的角色(Garvin, 1997;Thomas,1990;萬育維,1995;Martin & Kettner,1996)。所以,評鑑的議題在社會工作領域中愈顯重要。但上述這些普及的情況是否就意味著機構和實務工作者都可以順利地執行服務成效的評鑑工作?或者,機構和實務工作者是否都已經瞭解呈現社會工作服務成效的適當操作方式?甚至,大家又是如何理解「成效」的?這些議題必然牽動著社會工作如何向案主與社會大眾提出「我是專業」證據的有效性,同時也衝擊著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的進程。
另一方面,檢視國內的一些服務方案,可發現選擇使用團體工作方法來提供一些干預服務是相當頻繁的,例如教育性團體、支持性團體、任務性團體等,或者任務性兼具處遇性的團體來進行改變案主的干預。因此本文以團體工作所操作的方案為討論的基礎,企圖探討團體工作成效評鑑在實務操作過程中,遭遇到的一些情況和其中可能進一步處理的方式,並進而反省社會工作的助人工作本質與成效評鑑之間可能需要進一步思考的議題,做為社會工作夥伴們在努力爲建構社會工作專業化發展上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