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期 社會工作人力(2010年03月)
中央補助地方增聘兒童及少年保護社工人力政策
我國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主要起源於1993年兒童福利法修法,對於受虐兒童新增通報調查、緊急保護、安置等條文,具體賦予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強制介入保護受虐兒童之公權力,法入家門的觀念也因為兒童保護工作逐漸成為社會共識,進而催生家庭暴力防治法(1998年6月),提供家庭成員更多保護(馮燕,2003)。2003年5月28日公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 將保護對象擴大為18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除就受虐兒少責任通報、緊急安置等保護工作做了更加周延與詳細的規範,並注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們有權生活在一個充滿愛與關懷的家庭」的理念,增列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對兒少保護個案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服務單位從兒少個人本身擴及整個家庭,政府一方面必須尊重父母親對兒童們應有的責任,如提供照顧和輔導孩童的責任;另一方面也應提供家長們物質上的援助及家庭支持方案,協助「不適任」的父母改善親職功能,除非因父母嚴重虐待或疏忽,經法院以兒童最佳利益裁定停止父母的親權,否則政府應盡一切努力協助家庭重建,防止兒童和他們的父母分離(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89)。
由上可知,「確保兒童人身安全」不過是兒少保護工作的起始點,「幫孩子重整一個健全的家庭」才是最終服務目標;兒少保護工作「任重而道遠」,地方政府社工人員一路走來,一肩須捍衛著兒少的生命安全,一肩須協助父母或照顧者解決貧窮、失業、婚姻失調、藥酒癮、殺、…等問題,即便苦無其他資源支助,仍需披荊斬蕀,為受虐兒少闢出一條安全平坦的成長道路;因為,以目前行政組織生態,「維護兒少權益」永遠只是兒少福利主管機關的責任,寄望其他部門釋出或增加更多有助於維護兒少權益的資源,似乎總止於在旁暖身助跑,很難一步到位;「網絡合作」總因各該部門堅守職責本位,固著依法行政,而無法施予社工人員更多籌碼去挽救一個失能的家庭。
而放眼當今社會福利事業版圖,兒少保護、家庭暴力防治等保護性業務「地處邊陲」,縱使攸關人身安全,但相對於廣大的福利人口群,「受虐兒童」畢竟是小眾,且多屬「服務密集」的個案工作,若無足夠的「人力資本」,實難構織出緊密的保護網絡,如此耗費人力成本、又難即時見效的兒少保護及家庭重整工作,很難說服地方民選首長增編預算擴充兒少保護社工人力規模,即便受虐兒少案量逐年成長,但依內政部兒童局(以下簡稱兒童局)2005年調查結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少保護社工專責僅51人,兼責256人,每名社工員所負擔兒少保護個案保守估計約60-70人,社工員執行緊急救援及保護安置等危機處遇已疲於奔命,難有餘力推動後續家庭處遇及其他預防性服務方案。
為解決地方政府兒少保護社工人力不足困境,內政部2006年5月29日訂頒「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兒童及少年保護社會工作人力實施計畫」,協助地方政府增聘320名兒少保護社工人力(以下簡稱兒保社工人力),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以四六比共同分擔,惟實施迄今,地方政府仍頻頻反映社工人力不足,案量居高不下,尤當發生兒虐致死案件時,總令外界質疑既已增加兒保社工人力,為何仍不足以及時保護這些受虐兒童的安全,特別是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身負監督政府之責,除追查兒保社工或通報人員有否失職,亦關切上開人力地方政府是否有挪作他用、致無法有效防治兒虐問題。
對以上諸多爭議,本文試從該計畫政策發展脈絡,分析其執行現況,並探討其所衍生的實務問題,藉此思考未來兒少保護業務之定位及相關人力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