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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期 社會工作人力(2010年03月)

家庭暴力防治法11年——社會工作面向之現況探討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自1998年6月24日頒佈施行,並經2007年3月28日修法以來,各地方政府依據法律規定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暴中心),其組織形式或以正式組織編制成立獨立機關,如台北縣市、桃園縣、台中縣、高雄市等,或以任務編組形式組成,例如花宜、桃竹苗、雲嘉南及屏台澎等區域大部分縣市。然而不論形式為何,大都能在資源有限的情形下,努力達成目標。而社工員在達成艱鉅任務目標上,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透過社工輸送服務給需要的求助者〈含被害人及加害人〉及其家庭。因此被服務者是否獲適當的照顧,與社工專業能力、建立網絡關係能力及社工在行政組織管理位置等因素有密切關係。當然不諱言,社工在這些面向仍有精進必要性。反之,若這些因素發展至成熟境界,就可以在有限的人力下,發揮最大的功能,受惠的是案主、是社工,也可以對充實社工人力遙遙無期的情形有一些因應。以下筆者就以自身多年經驗,從這些面向以實務取向,探討實際執行面、面臨困境及可能改善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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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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