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期 社會福利與多元文化(2009年09月)
種族優惠或積極賦權措施?論我國社會政策中對原住民(族)的優惠/賦權措施
一般在學術或公共政策的討論上,我們較少將種族優惠(Racial Preference)與積極賦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又譯為肯定行動)在概念上做區分。雖然兩者皆指涉的是針對特定族群在政策上給予優惠,但是「積極賦權措施」這個概念較強調措施的積極性以及賦與被剝奪者權能,如美國社會學家J. P. Sterba所述是「要做到擴大服務對象、消彌歧視或是為了達成多樣性的目標,而最終的目標是為促成無膚色偏見的社會」(Sterba, 2003: 200)。反之,「種族優惠」這個概念則較容易令人望文生義產生負面觀感,認為優惠是僅僅建立在特定「種族」或「膚色」的基礎之上,從形式平等的角度來看,這對於無法獲得同等福利的人,則被視為是一種傷害或歧視。因此,究竟種族優惠/積極賦權措施有沒有存在的價值?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政策設計?本文擬從權利論述的辯證之中,來檢視優惠/賦權措施是不是符合平等原則?臺灣原住民族應不應得到這些特殊福利?優惠/賦權措施有沒有其他積極的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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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