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期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2012年09月)
少女懷孕的權利保障與法律議題
我國憲法早在1947年公布時,便揭櫫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憲§156)。社會工作的宗旨在增進人類的幸福,協助人們滿足其基本需求;特別是滿足弱勢、受壓迫和窮人的需要(NASW,1999)(曾華源等譯,2010)。且由於兒童及少年之心智尚未成熟且身體體力不如成人,易遭他人侵害,社會工作自應將兒童列為弱勢者,加以照顧與保護。
如從正面來說,一位十三、十四歲的少年處於青春期以後,預期或非預期的懷孕或生育,象徵著其擁有女性的生育能力(Lawson & Rhode, 1993)。例如:西班牙裔的美國人面對少女懷孕,傾向接受並認為那是正常現象(Ryan, Franzetta & Manlove, 2005)。此外,有些以女性非裔美國人為對象的研究則指出,少女懷孕的健康風險反而低於高齡懷孕者(Geronimus, 1992, 1997, 2003; Rich-Edwards, Buka, Brennan & Earls, 2003)。
另一方面,如從負面來說,少女懷孕應被視為是少年健康與社會問題,而非個人問題(Nash, 2002);少年過早懷孕所造成的影響往往與跨文化以及代間相傳有關(Dennison, 2004; Ermisch & Pevalin, 2003)。根據Skinner、Smith、Fenwick、Hendriks、Fyfe與Kendall (2009)的研究發現,少女一旦懷孕,她的生理、社交及教育發展都會受到影響。而且非預期孩子的出生,肯定地會影響她的社經地位、健康及家庭發展,後續教育也可能因此中斷。McWhiter、McWhiter、McWhiter與McWhiter (1998)的研究發現,只有不到1%的未婚懷孕少女,最後能完成大學學業。另有研究發現,懷孕少女往往自己也是懷孕少女的子女,而且懷孕少女要比同儕多出兩倍少女懷孕的機率(Ermisch & Pevalin, 2003;Dennison, 2004)。
此外,懷孕少女往往會面臨「社會排擠」(social exclusion)與「生活機會」(Life Chance)的挑戰。所謂「社會排擠」是種被完全或部分地排除在社會、經濟、政治或文化系統之外的動態過程(dynamic process)。社會排擠可能是種對公民的文明、政治及社會權力之否定(或「無法實現(non-realisation)」)。Dennison (2004)發現被排擠的族群較容易懷孕,包括成長於被剝奪的環境中的年輕女性(Botting, Rosato & Wood, 1998)、年輕犯罪者(HM Chief Inspector of Prisons, 1997)、黑人及少數民族族群(Berthoud, 2001)、低自尊的女性(Whitehead, 2001a),以及低教育成就者(Whitehead, 2001b)。
至於所謂「生活機會」(Life Chance)則是指一個社會體系的機會分配,它會影響到個人的健康、生存和幸福,居於社會階層中最高層和最低層的人,在生活機會上有很大的差異,不論是接受教育、攝取適當營養、居住合適的住宅、接受醫療保健,過著舒適而有尊嚴的生活,窮人的選擇都不及富人(林義男譯,1998)。Rosenthal、Ross、Bilodeau、Richter、Palley與Bardley (2009)的研究發現,未成年父母的孩子往往有早產、低出生體重、兒童虐待、貧窮、死於2~6歲之間等問題,而她也較難獲得學業成就、較容易出現心理健康問題。未成年父母很可能從高中輟學、出現低自尊及憂鬱症、75%以上者需要在孩子出生後的五年內獲得政府協助。所以,李德芬、周才忠、林美珍、陳嘉鳳(2004)便歸納少女懷孕所帶來的負面衝擊,除對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所造成的衝擊外,也會引發社會的衝擊,此包括:1.經濟困窘;2.教育中輟;3.角色調適不當;4.支持系統欠缺等。
由此可知,懷孕對少女而言,確實是個重大的問題。尤其當她知道自己已經懷孕後,往往也會接收到各種讓她困惑的建議,而她又必須做出會影響她一生的決定,這包括是否墮胎、出養、與孩子的父親結婚、當單親媽媽等。此時,如有位專業人員出面介入幫助她,對她而言將是人生另一個重要轉折點。
本文所稱「兒童」,聯合國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而我國則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因此,此下所指的少年,除非涉及國外制度或法律,原則上所稱「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兒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