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期 當代社區工作(2012年06月)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成效研究──以桃園縣為例
2008年金融風暴席捲全球,犯罪率伴隨著失業率衝擊臺灣獄政囚情的安定性,適有立委與法務部提出刑法修正案,擴大易科罰金適用之範圍並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從此,無論行為人所犯最重本刑為何,只要宣告刑在6個月以下者,均可以社區服務替代刑罰。當局並表示短期自由刑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係參酌歐美類似制度,使輕微犯罪者不致因為服刑而被標籤化,得以維持職業與家庭生活,同時提供無償的社區服務修補人際關係,附帶大幅減少入監人數,舒緩監獄擁擠問題,復以每人每年平均耗資新臺幣16萬元的收容公帑估計,今後每年約可節省5億元以上經費,此外,每年將有大約1萬5千名受刑人轉向社區服務,如以最低工資計算,每年也將創造約4億9千萬的勞動產值回饋社會(林長順,200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桃園地檢」)自民國98年1月分起,由檢察長指定署內相關科室成立推動小組,積極策劃推展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續洽桃園縣政府秘書長、社會局、人力資源處、民政局、環保局、觀光行銷處、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新竹分局、龜山苗圃、桃園農工學校、林務局、桃園縣漁會、農委會桃園農業改良場、農糧署、經濟部工業局桃園各工業區管理處等單位,又拜會轄內13個鄉鎮市首長、警察局長、水利會會長,並在治安聯繫會議、各鄉鎮市公所村里長會議、桃園縣村里長聯誼會議進行簡報說明。在完成多項前置作業、召集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及各相關單位辦理社會勞動行政說明會及第一線承辦人員訓練研習會之後,陸續上軌(桃園地檢,2011)。
此制實施兩年以來,各地方政府幾乎全體動員,究其效益如何?是否果如預想之撙節國家財政?達到「輕者輕之」的刑事政策效益?這些社會勞動人的再犯情形如何?誠有探討必要。本文爰基於政策臻善之意圖予以追蹤調查,期以具體、明確而符合科學的實證研究,研析制度實際成本及效益,俾供有識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