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期 取精用弘彰顯社會工作(2012年03月)
生活扶助戶就業促進策略成效分析探討
行政院為提供生活扶助戶之自立自強服務,於81 年2 月20 日臺(81)勞字第○六二六○號函核定之「第二期加強就業服務方案」肆-七-(一)規定:結合有關機關及社會資源,促進生活扶助戶之就業。而依據81 年5月8 日公布實施之「就業服務法」第24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主管機關對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並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另依據社會救助法(69/6/14 公布實施,99/12/29 修正公布及相關條文自100/7/1 施行)第15 條規定: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對於合於第4 條「低收入戶」及第4 條之一「中低收入戶」,應依其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等,及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訓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就服與補助方式,輔助其自立;凡不願接受前述之服務,不予扶助。
由此可見,政府針對生活扶助戶之就業服務輔導其自立自強工作,自69 年起至今已歷經30 餘年,期間相關部會各依職掌規劃前述各政策或措施、計畫不遺餘力,其成效如何?有何困難或問題?是值得吾輩深思探究。本文期以檢視歷年協助生活扶助戶就業促進策略概況,及以相關積極勞動福利等理論進行成效分析討論與相關成功案例分享,期冀政府資源能夠花在刀口上,不致錯置浪費,進而提出相關建議。
本文所稱「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即含括前述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