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期 學校社會工作新趨勢(2011年09月)
《國民教育法》修正後學校社會工作的發展議題
由於各界的努力與近來校園霸凌案件的輿論衝擊,立法院在2011年1月12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的修正,有關學校專業輔導人員編制的第10條修正條文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55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20校以下者,置一人,21校至40校者,置二人,41校以上者以此類推。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法務部,2011)。這項修正條文的立法通過確認學生輔導工作的重要性與多元性,同時讓專業輔導人員(社工師、心理師)協助學生輔導工作有了法源基礎。然而,《國民教育法》的修正對於社工界有何衝擊?又會產生何種挑戰與實務議題,值得後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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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