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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期 第三部門與社會福利(2008年06月)

第三部門與兒童權益倡導——以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參與民法繼承編修法為例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家扶基金會)成立58年來,秉持為弱勢兒童、少年及家庭服務的願景及使命,以「國內外貧童認養服務」,提供台灣與33個國家的經濟弱勢兒童家庭扶助,透過經濟扶助、輔導服務、育樂服務與資產累積脫貧方案等方法,協助家庭達成脫貧自立的目的,至民國(以下同)97年6月已輔導國內約150,408名兒童自立,目前服務中的兒童數國內達41,640名,國外兒童數達40,566名。本會在長期服務經濟弱勢家庭的過程中發現約有20%的家庭都有債務繼承的問題,進而影響經濟弱勢兒童少年的脫貧。

家扶基金會係屬第三部門,自家扶基金會成立以來,始終為兒童權益而努力。第三部門的獨特功能,除是服務的先驅者(service pioneer)及服務的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另應當有價值維護者(value guardian)、改革與倡導者(the impover & advocacy)、社會教育者(the public educator)的角色(Kramer, 1981)。家扶基金會除提供經濟弱勢家庭服務之外,在服務過程中發現案主所面臨的立法或政策結構性問題時,家扶基金會亦積極扮演改革與倡導者的角色,期望透過各種倡議行動影響公共政策、立法與行政,進而保障弱勢兒少與家庭的權益。

本文將以政策倡導途徑的論點,整理家扶基金會以第三部門的角色,如何運用遊說、大眾傳播媒體及聯盟的方式,在「民法繼承篇」修法過程中凝聚支持法案通過的力量,並於修法後對行政單位配合未竟事宜之處提出倡導行動,藉由本文討論第三部門在推動社會立法的具體可行策略,提供第三部門倡導行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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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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