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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期 援採世界福利資訊,充實我國福利內涵(2008年09月)

2004年蒙特婁智障者權利宣言

2004 年10 月5 日至6 日在加拿大蒙特婁(Montreal)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PAHO)和WHO 的智障者聯席會議上通過了「蒙特婁智障宣言」(the Montreal Declaration in IntellectualDisabilities),有代表美洲17 個國家65個人參與連署;目的在維護智障者的權益;宣言中也宣示智障者權益的合法標準,及相關法案的擬定,以支持智障者可以參與決案以維護其人權。

參與的代表包括政府單位、家長協會、非營利機構、智障者本人的相關協會、國際法等、人權代表及智障者代表等,共同討論智障者的基本人權。

宣言的目的在引導國際組織,含個人及政府單位,可以確保及落實智障者的公民權益;同時提醒國際社群重視智障者的獨特性以確保其基本權益。

此宣言可以摘要為三個基本權益,即:平等(equality)、反歧視(non discrimination)、及自決( selfdetermination);宣言首先在確保智障者的平等權利,並強調其有權利接受支持以獲得此基本權益,終極目的在促使其可以參與及與社會整合。

就智障者的基本權益而言,此宣言的獨特性包括:(1)這是第一次美洲各國代表可以有所共識,而這些人及單位都是非常具有影響力的;(2)為了智障者的平等權益可以落實而相互取得共識;(3)同時大家也在如何支持智障者的平等權益落實的方法、支持策略及決策過程取得一致性。

此宣言已經被聯合國在生心理健康及人權保障的標準法則中獲得支持,對這一族群人權保障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此宣言同時也獲得美國智障與發展障礙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n Intellectual and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IDD)的簽署。

此宣言雖然在2004 年才發表,但無庸置疑的其影響包括政治面、社會面、經濟面及文化面;因為此宣言被期許為智障者人權保障的法制面的標準,並期許可以促進全球性對智障者基本人權的認知及支持。

以智障者選擇權為例,在宣言中的6.a 指出:“智障者和其他人一樣對其生活有選擇權,即使其有做決定及溝通上的困難去做一個比較正面的選擇或喜好,以有助於他/她個人的發展、和人的關係及社區參與”;因此在宣言中5.b 中指出“經由與智障者的溝通及被尊重,智障者應該獲得支持並協助他/她做決定”。因此針對那些有困難自己做決定者,必須訂定相關法律及政策以確保智障者在選擇過程得到應有的支持;國家應該提供相關服務以促使智障者在支持下針對其生活可以做有意義的選擇(Bach, 2006);因此沒有任何情況說智障者是沒有能力選擇或自決他/她的生活(Bach, 2006);而這也是此宣言的目的,期許所有的智障者,包括溝通能力被認為比較有困難者,都是在此國際法宣言的保障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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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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