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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期 援採世界福利資訊,充實我國福利內涵(2008年09月)

從「兒童權利公約」到「適合兒童生長的世界及後五年宣言」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前身――「聯合國國際兒童救援基金」(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Children’s Emergency Fund)――成立於1946 年11 月,簡稱UNICEF。其成立之初始目標為提供食物、庇護所與緊急物質救援,給那些因二次世界大戰而無家可歸、與父母失散、流落街頭的歐洲難民兒童,因此當時主要服務對象集中於東歐以及中東地區。1950 年左右,聯合國評估戰後緊急救援工作應可告一段落,因此當時原本欲解散「聯合國國際兒童救援基金」,但此時數個發展中國家的會員國開始強力遊說,呼籲UNICEF 正視歐洲之外的非洲、亞洲、拉丁美洲尚有無數孩童,他們雖未經歷戰爭,卻仍處於飢餓、疾病等基本需求與權益未得滿足的狀態,因此UNICEF 於1950 年將服務對象從戰爭失依兒童,擴展至發展中國家的兒童,並在1953 年從原本可能被解散的暫時性救援組織,正式成為聯合國的常設性組織,在名稱上刪除了國際救援的字眼,更名為目前眾所皆知的「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但簡稱仍維持UNICEF(UNICEF, 2006a)。

自此15 年間,UNICEF 從緊急救援基金的角色,成功轉型為對抗兒童飢餓、疾病、貧窮,以及為兒童權利捍衛的人道與發展型機構,其中,1959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宣言」(The Declaration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主張兒童獲得教育、健康照顧、以及基本營養的權利,此宣言為UNICEF 成為聯合國常設性組織後第一個以兒童為中心的世界性宣言;而後,UNICEF 於1965 年獲頒發諾貝爾和平獎;1979 年正值「兒童權利宣言」20 周年之際,聯合國宣布1979 年為國際兒童年 (International Year of theChild),並標示三個主要目標:1.對於兒童的狀況進行詳細的評估;2.對於需要協助的兒童提出具體的政策與方案;3.較富有的國家應捐助更多資源給予那些發展中或低度發展的國家( UNICEF,2006a)。目前,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全球超過150 國家或地區內工作,與其他聯合國組織、各國政府、及非政府機構攜手工作,確保兒童享生存、發展、參與及受保護之權利。推行包括醫療保健、教育、保護兒童、預防愛滋病等範疇的長期服務項目,以及提供緊急救援工作(UNICEF,2006a)。

UNICEF 在2006 年為慶祝成立60 周年所出版的回顧報告書( 1946 〜2006Sixty Years for Children)當中,將其從1946 年成立之初到2006 年這一甲子間,扮演的角色與發揮的功能約分為五個重要階段:

1.1946〜1959 年:跨國兒童機構的成立(The Agency for Children)2.1960〜1979:邁向以發展為基礎的十年(The Development Decade)3.1980〜1989:以促進兒童生存與發展為首之年代(Child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4.1990〜1999:意識兒童權益的年代(Recognizing Children’s Rights)5.2000〜2006:落實千禧宣言的年代(Children: At the Heart of the MillenniumDevelopment Goals)。

數項攸關兒童權益的公約與宣言,在這60 年當中由UNICEF 催生、簽署、執行與評估,本文首先將檢視UNICEF 在過去60 年所通過的幾個重要兒童公約的歷史背景及其重要內涵(詳見表一);第二部分將介紹UNICEF 根據這幾個公約所陸續發展出對於評估兒童狀況的重要檢測指標、以及各國兒童狀況的趨勢;第三部分將根據UNICEF 的公約、以及兒童生活狀況資料庫,檢視台灣兒童的基本生活所需、以及兒童權益的現況;最後則提出對於台灣政策、方案與政府在推動與保障兒童權益的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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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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