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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期 社會福利行政體系新趨勢(2006年03月)

要求一個衡平發展的「衛生及社會福利部」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指出:「行政院組織法於民國36 年3 月31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設14 部3 會,38年3 月21 日修正為8 部2 會,整體基本架構沿用至今,但事實上,行政院為因應推動政務所需,陸續增設近二十個委員會,造成部會組織數量過多,導致業務協調、整合與推動上的困難。」從上述的總說明,行院組織法已有57 年未修正,一直到民國76 年,行政院成立「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才於民國77 年提出修正版本,送立法院審查。

其中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昇位階的做法,是將原有的衛生署改制擴編而成立,以整合社會福利與衛生業務,以及為掌理規劃中的全民健康保險作準備。這樣的規劃立即引起社會福利界與社會學者的強力反彈,譏之為「衛生大,福利小」,憤而主張既然「門不當戶不對」不如「獨立」,於是一場有關社會福利與衛生部門「統獨」之爭就此展開,社會福利界也因此組成「社會福利聯盟」,積極推動成立「社會福利部」。(林萬億,91 年;郭登聰編,85 年)

立法院在77、78 年間審查「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共有17 條文完成二讀,後因客觀環境變遷,中央正研擬修憲,行政院為因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業務發展需要,認為應該再檢討調整其組織,才能有效承擔各項新增業務,因此函請立法院撤回上述修正草案(魏啟林編,89 年;林萬億,91 年)。但行政院組織法並沒有因撤回而停止爭論,在行政院組織法中社會福利與衛生合併的爭論,到底兩個業務是要分還是要合?名稱是「衛生及福利部」?「社會福利暨衛生部」?或是「厚生部」?這些爭論議題一直未停止過。

民進黨執政後,為加速政府改造工程,於民國90 年在總統府設立「政府改造委員會」,由總統主持,終於在民國91 年4 月提出新的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又歷經14 年才完成組織法修正草案的提出,設15 部(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法務、經濟貿易、通訊運輸、退伍軍人事務、衛生及社會安全、農業、文化體育、勞動及人力資源、環境資源、海洋事務),6 會(僑務、原住民族、客家、國家發展、科技、大陸)、2 總署(主計、人事)。其中「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的名稱,讓社會福利團體非常有意見,因「衛生及社會安全部」未來簡稱「衛安部」,非常不雅,且「社會安全」與實際內涵有落差,亦不是民眾容易了解的用詞,因而民間社福團體只能不斷透過各種管道進行遊說,希望改為「社會福利」的用詞。

因應民國93 年6 月23 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通過,行政院最多設立13 部、4 個委員會及5 個相當二級獨立機關,打亂了行政院原先規劃的15 部、6 會、2 總署的架構,行政院重擬組織法修正草案,提出13 部(內政及國土安全部、外交及僑務部、國防及退伍軍人部、財政部、教育及體育部、法務部、經濟貿易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及人力資源部、農業部、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環境資源部、文化及觀光部)、4 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及科技委員會、行政院海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94 年)

隨著行政院組織法送入立法院審查,民國94 年9 月29 日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3 個委員會聯席會審查「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來自民間670 個社福團體的共同意見,遊說立法委員,要求正名:將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的「衛生及社會安全部」,改為「衛生及社會福利部」,遊說內容如下:

「目前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有關整合國家衛生醫療與社會福利業務之部會名稱為「衛生及社會安全部」,但根據民國90 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之決議,整合社會福利與醫療衛生之行政體系,應成立「社會福利及衛生部」或「衛生及社會福利部」,且考量實際業務內涵及積極促進精神,民間團體強烈要求其應正名為「衛生及社會福利部」。

國際通用的「社會安全」是指:社會提供所得支持那些由於老年、疾病、失業、工作傷害而失去所得的國民的一種制度。而在其他國家,通常也是指:社會保險、社會津貼與社會救助給付等事務。

根據我國對社會福利的界定,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等;目前「衛生及社會安全部」之職掌為全國衛生醫療、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業務,雖將國民就業排除在外,但就實際內涵而言,早已超越「社會安全」所含括之範疇。「社會安全」一詞不僅一般民眾難以理解,且目前世界各國也鮮有這樣的部會名稱。」

在這一波的遊說過程頗為順利,經聯席會初步審查通過的內容來看,立法院已接受「衛生及社會福利部」名稱,且在第六屆立法委員的討論中,有意推翻上屆在93 年6 月23 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13 部、4 會的限制,又想恢復15 部、6 會的行政院組織架構,目前經聯席委員會協商有結論的15 部(內政及國土安全部、外交及僑務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及體育部、法務部、經濟貿易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及人力資源部、農業部、衛生及社會福利部、環境資源部、文化及觀光部、退伍軍人事務部、科技部)、6 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海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立法院,94 年)。行政院組織法當然有待立法院審查三讀通過後才能定調,但目前衛生及福利的名稱之爭,應可告一段落,但對社會福利界真正的挑戰,其實是「衛生及社會福利部」的組織應如何規劃,如何與衛生界的對話,才能在合併過程中不讓社會福利業務矮化或邊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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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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