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第113期 社會福利行政體系新趨勢(2006年03月)

探討衛生福利與勞政體系之協調關係

現代科技文明之迅速傳播,國際經濟貿易之頻繁交流,以及民主自由思想之推波助浪,許多國家政府之組織結構與行政體制面臨空前之挑戰與衝擊,尤其是未開發國家與正在開發中之國家都群起急追、模仿與採借已開發國家之社會經濟與政治法律制度,以改革自己國家政府之組織結構與行政體制,大多數國家都依其個別之國情背景、歷史文化、國家發展目標以及國際合作之潮流,要建造具有革新創意,符合民主政治與民生需求之組織體制,不但能夠鞏固一個國家之國權,保障人民之權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更使這個國家之組織結構與行政體制活顯出民有、民治及民享之憲政實質。

依據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總說明(94 年3 月),台灣之行政院組織法於民國36 年3 月31 日在南京之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設14 部3 會,係為中國大陸13 億人口而設計。在國民政府遷台後,38 年3 月21 日修正為8 部2 會。整個基本行政架構沿用至今,又陸續增設近20 個委員會,造成部會組織繁多,行政業務之協調、整合與推動產生困難。目前因為民眾要求改革,呼聲日增,要求建立一個具有國際競爭力、高效能而且能夠提供人民良好服務的政府。在90 年總統府設立了政府改造委員會,提供顧客導向、彈性創新、夥伴關係、責任政治、廉能政府五大理念,規劃創建一個「具有全球競爭力的活力政府」,這個目標實在值得全民喝采稱讚。在93年6 月23 日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行政院得最多設立13 個部,4 個委員會及五個相當於二級獨立機構。行政院配合基準法的總量管制要求及第35 條第1項規定,爰再次審酌台灣政治、經濟與社情變遷需要,重行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這個新草案業經立法院於94年11 月17 日之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3 委員會第3 次聯席會議繼續審查,除通過條文外,其餘保留條文將送黨政協商後,再送立法院會處理。至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業於94 年11 月9 日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第6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除通過條文外,其餘保留條文將送黨政協商後,併同「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送院會處理。

目前之行政院組織新架構草案為行政院院長(院本部)下設13 部4 會;另外,行政院直轄下設有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通訊傳播委員會。

至於行政院擬整併〝衛生及社會安全部〞之理由列為近年來之總生育率下降、未婚人口增加、外籍及大陸配偶增加等等,亦因台灣之人口結構漸漸少子化、人口急速老化、相對應之社會政策,特別是中老年之醫療保健及安養服務、身心障礙者復健及重建、婦女權益、兒童養育等政策、國民年金、社會保險業務之規劃等等均需及早預爲規劃因應。故整合醫療衛生與社會福利業務,將有助社會政策與資源整體規劃調配,建構完善的社會福利、社會照護及醫療保健體制。這個整併計劃係依據憲法第13 章第4 節「社會安全」專節之立憲基礎而起草,但是其中第152 條有關〝人盡其才〞與第153 條〝勞工及農民之保護〞,第154 條有關〝勞資關係〞等同屬「社會安全」卻未被包括而分散在勞動及人力資源部與農業部之草案。這些整併尚留有空間討論。

本文將討論衛生福利與勞政體系之協調溝通以落實社會福利政策為主旨,引用日本〝厚生勞動省〞之組織架構為例,輔以美國之福利與勞政部門之協調案例(Welfare and Workfare)加以說明部會行政體制間之協調溝通與革新創意之協調管理原則,並提出建議事項以供行政院與立法院之決策當局作為改革之參考。

附加檔案下載
查看更多
發佈時間:2014/03/19
網站導覽 購買資訊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版權所有 Copyright c All Rights Resserved

115204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聯絡電話:02-26531949| 署本部位置圖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IE10以上版本(螢幕最佳顯示效果為1280*960)

目前瀏覽數: 289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