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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期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2005年12月)

受性侵害兒童寄養照顧與對寄養父母訓練實施

家庭寄養是受性侵害兒童保護服務中,極重要的一環,目的在使受害者隔離受暴的環境,並獲得良好的身心照護。當支持性與補助性服務均無法改善兒童少年家庭之親職照護功能時,寄養家庭即是一種以家庭為基礎的替代性服務。此替代性安置多發生於兒童親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遭到虐待與嚴重疏忽等因素,而需要將其暫時安置親生家庭以外的適當家庭中。性侵害是一個問題複雜,影響深遠的嚴重問題;未成年的兒童少年遭受家庭成員直接或間接的性曓力,須離開受虐的家庭,安置於陌生的寄養家庭環境,對受虐兒童少年而言,是為雙重的身心創傷。兼負照護受性侵害孩子責任的寄養父母,要如何面對、接納、安撫身心俱創的受害兒童少年,並因應其可能扭曲的認知、情緒和行為,實需接受有計畫性的訓練,具備照護性虐待兒童少年的基本能力,才能提供適當的保護與照顧,協助其走出創傷之陰影。因此,本文即擬從寄養家庭的特質與發展趨勢、及性虐待對兒童少年的影響,探究寄養家庭應具備何種核心能力,和接受何種必要的研習訓練,期盼有助於提昇保護性服務之品質。

家庭寄養服務之模式,在國內外傳統社會即已存在,藉由「血濃於水」的家族網絡,親屬間相互支援照護的動力,由親戚撫養家族中的孤兒,是為「親屬家庭寄養」的普遍模式之一。家庭寄養服務之建制化係源於1601 年伊麗莎白「濟貧法案」之明文規定,雇主接受貧困兒童到家中當學徒,由雇主提供食物衣服等生活用品,並教導其技藝,及日常生活之照顧(翁毓秀,2002),是為「非親屬家庭寄養」之雛型。我國於民國62 年訂定之「兒童福利法」中,即有家庭寄養之相關條文,然真正落實則係由家扶基金會參考美國實務模式,經2 年實驗修正後,於民國72 年接受前省政府社會處委託,逐步推廣兒童家庭寄養服務方案。25 年來,各大學普設兒童保護與寄養服務相關課程、社工人力大量投入、政府制定政策與編制經費、研習訓練、倡導修法、學術研究等,使國內家庭寄養服務邁入專業化的成熟階段。

家庭寄養服務的內涵隨著社會環境變革,而有不同的調整與發展。實務經驗顯示,國內家庭寄養服務有以下之變化與趨勢:

1.法規日趨完善,執行地方化:幾經修法迄今,兒童少年福利法提供法源,各縣市自行訂定家庭寄養辦法,使此方案更能呼應地區性的需求。

2.強制安置與主動申請並行:家庭寄養已採志願申請與強制安置並行之方式,同時加強公權力對受身心有危險之兒童少年進行強制保護安置。

3.保護性寄養需求激增:近年人權意識伸張,保護性個案大幅增加,家扶基金會近五年寄養安置之兒童少年中,保護性個案均超過六成(如表一)。

4.寄養兒童特質多元化:受虐待與嚴重疏忽、家庭發生變故,及法院轉向輔導之兒童少年,均是安置對象。近年寄養兒童有發展遲緩或身心殘障者逐年增加中;也不乏有垂直感染毒癮、愛滋寶寶等個案。

5.寄養家庭專業化:爲因應寄養兒童少年多元特質,放寬寄養家庭資格,除雙親家庭外,增加單親家庭與專業人員之家庭;寄養家庭之訓練與評鑑更趨嚴謹與制度化,使國內寄養家庭服務更趨向專業化(何素秋,2005)。惟目前寄養家庭專業化焦點,皆聚焦於無血緣關係的「非親屬家庭」;許多由親屬協助照護受虐孩子的「親屬寄養家庭」,迄今尚未獲得應有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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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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