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期 社會福利資訊管理(2005年09月)
美國寄養照顧系統的概況、挑戰及改革
在父母不能或由於某種原因無法養育自己的孩子時,每個時代、每個社會都有某些替換的形式來養育小孩。在舊約全書和猶太教法典中就可以看到有關寄養兒童的最早紀錄。裡面談到了照顧兒童的法律責任。早期的基督教資料,也有關於某些兒童是由品德高尚的寡婦扶養的記載,而扶養這些兒童的費用則是由教徒們集資的。
雖然說本土的印度安人也有把孩子交由非親生父母扶養的情况,一般來說,美國的寄養照顧是從殖民時期開始的(Wiltse,1985)。美國寄養制度的發展起源於英國的貧窮法案。1562 年英國貧窮法允許以契約服務的形式來安置兒童。這種做法被引進到美國並開始把兒童安置到某些家庭中。雖然這種契約服務允許虐待和剝削兒童,但比之前兒童生活在貧民所或救濟院還是進了一步。後者的兒童既學不到手藝,且暴露於不良的環境和成人之中。各種形式的契約兒童一直延續到二十世纪 初才逐漸為其他方式所代替。
1636 年,也就是詹姆斯殖民地建立後不到30 年,一個名叫Benjamin Eaton 的7歲男孩成了美國第一個寄養兒童。在早期的殖民地,雖然有許多人移居來當奴隸,但是,奴隸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被那些家庭送出來的小孩。Benjamin Eaton 就是在他的父親死後,由他的繼母送出來給一個叫John Cook 收養的。現在全美寄養家長協會,還有以Eaton 命名的獎學金,專門獎勵那些想進一步接受高等教育的寄養兒童。
Charles Loring Brace(1826-1890)被公認為是組織美國現代寄養家庭的先行者。Brace 出生於康乃迪克州的Litchfield,他是一個牧師。1853 年,年僅26 歲的Brace創建了紐約兒童資助協會。當時紐約街上有很多流浪兒童,被市民和政府看作「危險一族」。Brace 認為改變這些流浪兒童生活的最好方式是把他們安置到家庭環境,而不是像慈善機構所做的那樣分發生活必需品給他們。他提出了他認為是解决這「危險一族」的最好方法,把無家可歸兒童從紐約移到西部的「好基督徒家庭」。他指出這樣做是互惠的。因為農場家庭總能够得到額外的幫手。兒童也不是「契約奴隸」或「學徒」,而是溶入家庭中成為寄養孩子,有著跟親生孩子一樣的權益(或義務)。Brace 在南方和北方都做了廣告,招募願意為流浪兒童提供養護的家庭。雖然當時的很多兒童還是以類似於契约的形式安置,但是Brace 的勇敢而具有創造性的行為成為現行寄養系統的奠基石。
隨著美國向西部發展和鐵路的建成,火車成為了運載這些兒童到中西部的最好方法。因此,所謂「孤兒列車」也就應運而生(The Children’ Aid Society, 2005)。
孤兒列車的終點,西遠至Oklahoma,南遠至Florida。這個安置兒童的系統一直延續了近35 年。這期間,超過十萬兒童被安置到不同的家庭裡。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成為自食其力的公民。1910 年兒童協會在其對兒童的追踪報告中聲稱87%的兒童都過得很好。雖然没有完整的統計,在這些寄養兒童中產生了州長,一個國會議員,兩個檢察長,一個郡司法部長,三個郡專員,以及一批律師、銀行家、醫生、記者、牧師和企業主管等。
Brace 於1890 年8 月11 日因腎炎去世,他的兒子小Brace 及其同事繼承了他的工作。20 年代,由於社會對家庭觀念的改變,童工法律和義務教育的建立,孤兒列車終於停止運行。
隨著紐約兒童資助協會工作的發展,教會、社區機構和州政府也開始參與寄養家庭事務。有三個州率先這種工作。1865年,Massachusetts 州就開始支付伙食費給那些領養因兒童年齡太小而無法簽約的家庭。Pennsylvania 州在1885 年通過了第一個執照法規,規定一個家庭若無執照而照顧兩個或以上的非親戚的兒童是違法的。
1893 年,Dakota 州開始為從事兒童養護工作的兒童之家協會提供津貼。
Charles Bitwell 被認為是寄養家庭制度轉變為現代形式的重要人物。Bitwell 於1886 年到1911 年擔任波士頓兒童資助協會主任。他主張人們應注意「兒童需要什麼」而不是「把兒童安置在哪裡」。他的觀點不僅要求考慮每一個兒童的問題和需要,而且要考慮每一種可替換性。不排除直接幫助兒童自己的家庭的可能性,從而不需要任何寄養。
現代意義上的寄養一般是指對那些在自己家庭中受虐待或疏忽的兒童的一種臨時安置。年齡範圍一般是從出生到18 歲。寄養兒童可能被安置到親戚家、非親戚的寄養家庭治療機構、特護機構或團體之家。下面介紹的是三種在美國最常用到的寄養照顧設施:持照的寄養家庭、寄養家庭機構及團體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