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期 少子女化時代的兒少權益——從生育支持到照顧正義(2026年09月)
權益保障的背後——兒少安置體系中受照顧權與勞動權益的兩難
兒少安置機構屬於兒少保護工作體系的重要一環,與保護性社工協力合作,共同承擔起國家對失依、受虐、遭疏忽或處於高風險處境兒少的保護責任。當原生家庭失能,無法提供兒少適切照顧時,國家透過公權力介入將兒少帶出原生家庭,安置機構便負起替代性照顧(alternative care)的功能。除了提供安全穩定的物理環境,以滿足兒少的基本生理需求,更須兼顧兒少的情緒支持、教育學習、身心復原,甚至是關係修復,為重回家庭作準備。即便兒少的原生家庭,再無法返回,也需要協助兒少儲備獨立的能力與資源,確保其離開安置服務後仍能自給自足(陳玫伶,2006;胡中宜、彭淑華,2013;劉弘毅,2014;United Nations, 2010)。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安置服務的存在,是為了保障兒少在脫離危險情境後,能獲得穩定且具品質的照顧支持,保護其順利長大。因此,政府透過各種法規建置與評鑑制度,嚴格規範安置機構的運作,範疇涵蓋硬體設備的完善、董監事治理以及專業人員的培訓等(黃松林等人,2013),優化安置機構的服務,確保兒少在權益受損時有安全的申訴與救濟管道(簡慧娟等人,2023)。
然而,決定兒少安置服務品質的核心,舒適環境與完善硬體設備固然重要,但更關鍵的是「人」的陪伴和照顧。這套以兒少權益保障為核心的制度運作背後,卻隱含著另一層較少被正視的結構性危機:第一線的照顧者,正承擔超乎尋常的工作壓力而苦苦支撐。主管機關將兒少受照顧權的保障責任,透過精緻化的制度規範與高標準的評鑑要求,轉嫁至第一線工作者的超額勞動與情緒耗損。在林沛君(2021)的研究,即有安置機構受訪者提出對評鑑好似考試的質疑,進而質疑機構評鑑的效力。
在實務現場,安置機構工作人員長期處於人力配置不足、長時間超時工作、且須面對複雜需求安置兒少的艱難處境。與此同時,工作者還需應付繁重的行政紀錄、跨系統協調與評鑑考核等制度要求。當有限的人力配置,與密集的照顧責任交織在一起時,「維持照顧品質」背後往往隱藏著勞動權益的犧牲。長期處在過高壓力的情境中,若又欠缺有效的組織支持,必然累積形成嚴重的專業倦怠(吳惠文、許雅惠,2015)。在這種惡性循環下,人才高流動率與人力短缺已成為安置機構的常態。2017年我國首次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提出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結果,即明確指出當時的設立許可、查核及評鑑制度,未必能確保服務品質(林沛君,2021)。
近年來,隨著數件安置機構危機事件的爆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加強推動兒少安置機構落實「創傷知情」並預防性侵害事件,規劃了一系列的系統性教育訓練與實地演練,引導現場透過評估行為、建構計畫、執行策略與檢視結果等四步驟,期能減少肢體限制與隔離行為,改善工作人員與兒少之間的關係;同時透過跨網絡會議整合醫療、教育、司法和學校系統,以期達成創傷知情的系統共識(郭怡妤等人,2024)。
然而,當「創傷知情」在政策推動下如火如荼地展開時,安置機構工作人員是否能如專家學者所期望地吸收、轉化並產生效用呢?在一次筆者的服務工作–協助培訓安置機構保育人員與生活輔導員(以下以「照顧者」統稱機構照顧人員)的系列課程,筆者在授課過程中,頻頻接收到第一線照顧者的無奈心聲,甚至有學員直接質疑「創傷知情」的可行性,認為其脫離了安置服務的現實,是有錢有閒的一般家庭才撐得起的照顧模式。
當然,這些抱怨並非正式研究資料,亦不代表所有安置機構或工作人員的普遍經驗,不過這也引起筆者的好奇與思考。學員的批判,反映出制度推行時欠缺對第一線現況的理解:當主管機關強烈要求安置機構工作人員以創傷知情方式回應兒少需求,卻未同步提供足夠的人力、薪資回報與制度條件時,兒少受照顧權的實踐,即是變相建築在工作者過度負荷的勞動現實之上。
照顧者對「創傷知情」理念的質疑,反應出兒少安置體系在理念政策的推動與執行上,跟第一線的照顧者之間,存在著落差。理念的落實需要有一定的執行條件配合,但在現行的資源和工時條件下,安置兒少的權益保障與工作人員的勞動權益,並不容易同時兼顧。當社會與主管機關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最高訴求時,是否充分考量了工作人員的工時過長、情緒負荷與專業耗竭?若服務品質的維持,是建立在工作人員的自我調適,而缺乏制度性的支持協助其緩解工作壓力,則離職就可能成為無奈的選項(林君妍,2018),長期而言,人員的耗損與流動不僅對安置機構的運作產生挑戰,亦將影響保障兒少權益理念的落實。
基於前述考量,本文嘗試探討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在現行體制下執行兒少權益保障的結構性困境,並進一步提出建議。本文並非以實證研究為目的,乃依據國內外相關文獻、政策文件,以及多年參與兒少安置機構教育訓練與專業交流之實務觀察而提出的實務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