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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期 少子女化時代的兒少權益——從生育支持到照顧正義(2026年09月)

兒少機構式/住宿式安置照顧——國際趨勢與臺灣定位

2014年,臺灣立法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2017年邀請國際兒權專家針對臺灣的首次國家報告進行審查(下稱國際審查)(衛生福利部CRC資訊網,2018)。臺灣正式將國際的原則與框架,實質地納入國內的兒童福利政策與實施之中,兒少家外安置的替代性照顧亦不在其外。

家外安置依據國際共識,可區分為幾種型態:家庭式(family-based care)、社區式(community based care)、以及機構式/住宿式(residential care,註1)。家庭式安置通常指得是將兒少安置到家庭所組成的照顧者家中,或由政府提供處所,讓有家庭關係的照顧者來養育,例如親屬寄養、寄養家庭、或臺灣目前正在試行的類家庭等。社區式的安置,通常指得是各國依照不同的文化民情而組成的照顧型態,例如伊斯蘭法或原住民族等傳統固有集體養育兒少的照顧型態。機構式照顧,則是將兒少安置於一個特定用於提供替代性照顧的建築或場所,並由專業組織與工作者提供照顧,例如一般所稱的育幼院和安置機構、或是國外更為常見的團體家庭(group homes,註2)(ACFID, 2016)。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衛生福利部CRC資訊網,2025),2025上半年臺灣總共有4,664位兒少接受家外安置,其中親屬寄養有380位(約8%),寄養家庭有1,643位(約35%),團體家庭有195位(約4%),安置機構有2,024位(約43%),其他處所則有422位(約9%)。

針對首次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中有關機構式安置的建議,臺灣政府推行了幾項變革。首先,在2019年十月,政府明定全臺所有公私立安置機構禁止私自接受委託照顧兒少。此一規定宣示了兒少安置不再適用傳統的慈善思維,而是將其視為國家的兒童人權議題與「法定義務」(葉靜倫,2020年8月24日a)。另外,則是積極推動「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的措施(臺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2020年8月1日;葉靜倫,2020年8月24日b)。對於前者,將兒少安置視為兒童人權議題,無論是國內外並沒有特別爭議,也期待國家能夠負擔起保護並確保兒少能夠獲得應有的照顧品質。然而,對於去機構化的取向,不僅是在臺灣國內激起眾多議論,國際上對於去機構化的取向同樣也已辯論許久(UNICEF ECARO, 2018; Bath, 2024; Henderson, 2024)。

臺灣政府自首次國際審查後推行的去機構化取向,引起國內許多議論與批評。尤其民間安置機構不僅對於政府去機構化的措施缺乏認同,也對整體政策概念有諸多困惑之處卻未能得到釐清(臺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2020年8月1日;2021年8月26日;吳小萍2020年9月4日)。經過了數年之後,2022年的第二次國際審查後政府的回應,以及在2022首次訂定、並於2024年修正的《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中,對於去機構化的內涵與重點,依舊無法釐清民間安置機構多年來的困惑與評論(葉靜倫,2025年3月21日)。

為此,本文期望就分析國際上去機構化的脈絡、與意涵、途徑及其影響,藉此釐清去機構化可行的方向。其次,將介紹國際上安置機構的轉型策略-療育型住宿照顧服務(Therapeutic Residential Care,TRC,註3)的內涵。最後,則會回顧討論臺灣在回應去機構化以及安置機構轉型趨勢時所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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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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