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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期 超高齡社會時代身心障礙者照顧議題(2026年06月)

從應報懲罰到關係療癒——社會工作視角下的修復式司法之實踐與展望

自古以來,司法體系以「論罪科刑」作為維持秩序的核心,其所代表的應報式司法(Retributive Justice)雖能回應社會對「嚴懲犯罪」的期待,但在實務運作中卻經常留下「未竟之處」。當法槌落下,法院宣告案件終結,被害人的身心創傷仍然持續存在,而加害人亦未必真正理解其行為所造成的痛苦。傳統司法關注的是「犯罪者對國家負責」,而非「加害人對被害人及社會負責」。因此,被害人的角色被邊緣化,需求未被正視、正義難以伸張,加害人則在封閉的體制中被標籤化,缺乏真正反思與改變的機會。

Zehr(2002)提出「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RJ或譯做修復式正義)三大核心提問:「誰受到了傷害?他們的需求是什麼?誰有義務修補這些傷害?」將司法從冰冷的法條轉向有溫度的面向,這是社會工作專業介入司法場域的關鍵契機,而視角轉變的同時,正義也從法律技術帶回到「人」的層次,這與社會工作強調「人在情境中」的概念及人本價值高度契合。本文採用「文獻分析法」,透過綜整國內外修復式司法之核心理念、社會工作相關理論以及在臺灣的發展,探討社會工作如何使修復式司法從法律程序轉化為一場深刻的助人歷程,成為兼具助人倫理與社會安全的實踐模式,同時,檢視我國修復式司法之政策發展、制度演進及其法制定位,藉以理解制度脈絡下之運作邏輯。最後,結合實務經驗分析,從社會工作專業觀點反思修復式司法於觀護與社區矯治場域中的運作模式、專業角色及其實踐意涵,進而提出未來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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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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