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期 超高齡社會時代身心障礙者照顧議題(2026年06月)
臺灣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制度的就業成效影響因素分析
自從2002年5月正式施行《就業保險法》以來,臺灣的就業保險制度就依照「積極促進」就業政策的治理原則,要求失業給付申請人必須履行接受「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參與職業訓練」等各項義務的制度規範程度,才能夠領取失業給付,但是長期以來,臺灣社會中認為「就業保險制度的就業成效不彰」的輿論卻始終存在,有媒體評論指出,當失業率下降時,失業給付領受者卻逆勢增加,因而質疑就業保險制度已被失業給付領取勞工扭曲(陳素玲,2007);還有媒體批評強調,失業給付申請人持續領取失業給付,但是再就業率卻偏低,因而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失業給付申請人負起更多的尋職義務,以減少「道德風險」的問題(張舒婷,2009)。不僅媒體輿論強調的「道德風險論」認為,失業給付領取勞工的「個人就業意願不足」是就業成效不佳的主因,身為主管機關的勞動部同樣強調,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制度已經導致部分失業者認為領6個月失業給付是「應得福利」,抱持著「先領完錢再說」的心態,出現無求職意願的道德風險問題,失去核發失業給付的用意(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008)。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制度的主要目的,乃是協助失業勞工因應勞動市場風險造成的經濟中斷問題,而就業保險制度做為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必須對於領取失業給付者的可享有的權利與應該負擔的義務,設計明確的權利與義務程度分別為何,而這種制度要求將影響失業給付領受者投入求職的積極程度。在此目的下,就業保險制度想要促進領取失業給付者重返勞動市場再就業,以達成就業保險制度設定的就業成效目標,並不只是就業保險制度本身的規劃設計問題,其中還涉及到外部的勞動市場因素以及失業勞工個人因素的共同影響。
首先,勞動市場風險的變動情勢與風險形式,自然會對於領取失業給付者的求職機會與就業成效造成一定的限制性影響,當勞動市場風險變動大、風險形式多樣化呈現時,領取失業給付者所承受的風險就會較高,其求職成功的就業成效可能就會相對較低。其次,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制度是為了協助失業給付領受者因應外部勞動市場風險而制定,則失業給付領受者個人對於失業期間的失業風險感受經驗、社會生活處境為何,以及進入就業保險制度後,在領取失業給付並且進行尋職的過程中,個人尋職的就業能力程度,都會對失業給付領受者的就業成效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綜合而言,從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制度的實施過程而言,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制度的就業成效,至少牽涉到二個分析層次,分別是勞動市場層次、失業給付領受者個人層次,彼此之間相互關聯,共同影響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成效。
有鑒於《就業保險法》已經施行23年之久,社會輿論始終存在「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制度的就業成效不佳」的論點,確實有必要深入瞭解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制度的就業成效及其影響因素,因此,本文擬採取「次級資料分析」的方法,針對以下議題進行探討:在「積極促進」就業政策的治理原則下,究竟臺灣的失業給付請領勞工的再就業成效為何?影響失業給付領取勞工再就業成效的主要因素為何?「道德風險論」強調的「個人就業意願」因素,是否為主要的影響因素?
本文以下的論述,首先將從「勞動市場層次」,分析臺灣失業給付請領勞工的整體就業成效,第二部分則是從「失業給付請領者個人」層次,分析臺灣失業給付請領勞工的尋職情形與尋職障礙因素,分析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制度的就業成效問題,第三部分則是分析「尚在領取失業給付者」的未就業因素分析,最後,本文將提出改善失業給付領取勞工再就業成效的政策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