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第194期 超高齡社會時代身心障礙者照顧議題(2026年06月)

現行精神護理之家與一般護理之家制度差異之探討

《護理人員法》自2003年修正後,《護理機構設置標準》隨之新增「精神護理之家」分類,正式與「一般護理之家」分家,我國在《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精神護理之家」與「一般護理之家」仍依法存續並提供服務,並依原母法接受管理,兩類機構在定位與收治條件上持續存在差異。前者收治症狀穩定但需長期生活照顧之精神病患,後者主要服務慢性病或需長期護理之個案。

梁亞文等人(2020)的一份研究中,開宗明義便將一般護理之家進行定義:「其服務對象為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或自醫院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服務內容包含24小時之生活照顧、護理、醫師定期回診、營養、復健及其他醫療專業服務」(梁亞文等人,2020,頁90)。另參酌王純娟、劉玉雲(2014,頁 14)引用美國護理學會(American Nurses Association, ANA)對於精神護理的定義為:「診斷和治療人們對現存或潛在心理健康問題之反應」。上述定義可作為理解兩類機構制度想定差異的線索,亦說明其在服務目標與專業配置上存在不同取向。隨著精神疾病患者年齡增加,其慢性病與失能照顧需求也愈來愈明顯,精神護理之家原有的照護配置已逐漸難以完全承接。目前仍可見部分護理之家於收治條件中明列不收精神疾病個案。這也反映出,一般護理之家在現行制度與功能定位下,對精神疾病個案的收住意願仍然偏低。而精神護理之家則依我國《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將「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不需住院治療但需長期生活照顧者」、「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不需住院治療之年邁者、癡呆患者、智障者、無家可歸者」,透過長期安置或居家服務的型態,提供安養、養護及護理照顧服務(金林,2002)。

附加檔案下載
查看更多
發佈時間:2026/07/01
調查 問卷
網站導覽 購買資訊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版權所有 Copyright c All Rights Resserved

115204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聯絡電話:02-26531019| 署本部位置圖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IE10以上版本(螢幕最佳顯示效果為1280*960)

目前瀏覽數: 9386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