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期 超高齡社會時代身心障礙者照顧議題(2026年06月)
誰的障礙?誰的家人?文化脈絡下排灣族民眾對身心障礙態度與社會距離之探究
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原民身障者)經常遭遇到所謂的雙重歧視—原住民族身分以及身心障礙身分,而這種歧視大多來自對於原住民族與身心障礙的認識與理解不足,讓原民身障者長期面對這種不公平的社會對待。2005年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6條指出要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以及身心障礙者的相關權益,而聯合國2007年9月 13日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UNDRIP)第21條第二款指出「國家應採取有效措施,適當時以特別措施,確保原住民族經濟及社會條件的持續改善。並應特別關注原住民老人、婦女、青年、兒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以及特殊需求。」第22條第一款指出「本宣言之落實,應特別關注原住民老人、婦女、青年、兒童及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以及特殊需求」。由以上直接涉及原住民族權利的法律及宣言皆提到要特別保障原民身障者的相關權益。
然而,若由身心障礙者權益的相關法律及公約來看,現行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內容完全沒有提到原住民族或族群議題,因此可以瞭解目前的法規內容對於具有原住民族身分的身心障礙者是一種「文化盲」,無法「看見」原民身障者可能在政策或服務措施上所遭遇到文化歧視、資源配置不均、地理空間限制等困難及挑戰;若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前言即提到「關注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不同主張、民族、族裔、原住民或社會背景、財產、出生、年齡或其他身分而受到多重或加重形式歧視之身心障礙者所面臨之困境」,因此CRPD已意識到原民身障者所遭遇到的雙重歧視的處境,意即在公約第4條一般義務與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的內容上涵蓋了確保各國原住民族權利的意涵,然而在國內2014年8月20日所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內容卻仍未見原住民族,似乎已違反CRPD的精神。
除了政策上的文化盲點,回歸部落日常生活的真實樣貌,原民身障者的處境更深刻鑲嵌在親族網絡中。研究者自小在部落經常看見身障長輩與家族親人,他們大部分是在成年後因疾病或職業工作意外而造成的障礙。在與家人相處的過程中,照顧工作往往由家族自家人一肩扛起,而身障者自身也極力做好自我照顧。有時,在緊密的部落生活中,我們甚至會「看不到」、「感覺不到」他們的障礙,但這並不表示他們不需要被協助與支持。看見vuvu們(部落長輩)因受困於「有障礙的軀體」而變得不愛出門與部落互動,那種無助與無奈,更凸顯了家族間彼此的照顧、支持與包容何等關鍵。這不禁令人省思:在部落體系中,「障礙」究竟是如何被認識?而「家人」又在其中扮演什麼角色?
基於上述政策缺口與部落實況的觀察,本文以屏東縣為探究場域,試圖理解排灣族群對於身心障礙的族群文化觀點。更進一步,本研究將透過量化實證調查,探討排灣族民眾對不同「身障類別」(包含生理、心智與精神功能缺損)的認知與態度,並分析在不同社會網絡關係(家族成員、同事/同學、部落民眾)下,部落社會對身心障礙者的接受程度差異。期盼透過初步探究,能為未來發展符合原住民族文化安全的身心障礙政策與支持體系提供實證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