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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期 超高齡社會時代身心障礙者照顧議題(2026年06月)

看見需求、走進生活——從一個視多障者家庭使用日間照顧服務經驗談起

「每個人都有在社區使用資源的權利」這個理念於聯合國2006年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中的核心精神,同時,不論障礙類型,都有「自立生活融入社區的權利」社區也是實現人權的基礎(王育瑜,2018);研究者在實務現場10多年來觀察到,每逢畢業季關懷甫畢業視多障者時,接觸到的視多障者家庭大致可分為三種狀況:其一為待在家中由家人照顧,其二為尋找合適日間或全日型服務機構,其三則是進入庇護性或一般性就業職場;而中、重度的學生,特別是視多障生,雖完成義務教育,但畢業後普遍面臨無法就業的問題,導致賦閒在家,未能提升生活品質(楊淑君、王敏行,2019);在研究者實務現場也觀察到,視多障者離開教育體系後,因日間暫無可上課的場域,家屬可能因此面臨工作斷層與照顧責任的困難抉擇,對於現今的核心家庭而言是一種雙重挑戰。近年來有許多社區式長照機構成立,提供有生活自理能力之且有服務需求身心障礙者學習之場所,但視覺障礙者及視多障者囿於視力,仍會遇到許多阻礙。

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資料2024年領有第二類身心障礙者證明對象(含視聽語障)使用機構服務者,僅有94人,而第一類使用人數有10,479人(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26);至於視覺障礙者及視多障者使用社區式服務資源的相關研究與統計資料仍相對有限,尤其在人數分布與服務使用情形方面,尚缺乏系統性之整理。儘管研究者在實務現場提供服務身心障礙者的機構名單,家長仍會反應轉銜進入鄰近社區的服務機構遇到困難,此部分缺乏實際調查之數據佐證,顯見視多障者銜接機構之困難較少被關注。

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無論何種障礙類別、障礙程度、障礙原因、性別或文化身分等因素,都應該能夠依據自己的需求,取得社區資源」。對於未使用社區資源之視多障家庭,又分為兩種方向,一為視多障者有意願但家屬無意願使用,二為案主和家屬均有意願使用,但無法取得資源,面對有實際需求的視多障者家庭,現今政策中多是鼓勵使用長照及家照等資源,降低照顧負荷,即便如此家屬仍會面臨照顧的挑戰;而取得服務的家屬,在使用服務過程中,在選擇機構上又遇到哪些困難,此為本研究探討重點。

研究者在多年實務工作經驗中觀察到,視障者及視多障者於完成義務教育後,多數不會繼續升學而是選擇回到家庭。各縣市均有視障者服務單位,但全臺提供視多障日照服務單位卻僅有兩家機構。若視多障者並非居住於該單位服務區域,想選擇較為鄰近住家之服務單位,服務單位可能因為擔心安全問題增加收案之顧慮,如遇到有意願收案之單位,如何提供有視覺問題服務對象融入服務單位,對視多障者本人及收案單位都是一種挑戰,目前探討視多障者日間服務需求之文獻相當少,因此關注視多障者日間服務需求議題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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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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