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期 家庭照顧者之政策與社會工作實務(2025年12月)
非典工作者的育嬰津貼不平等——臺灣處境與他國解方
為因應少女子化議題,臺灣政府訂定「留職停薪的育嬰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政策,目前父母親僅要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便可在子女滿3歲前,依規定向公司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而根據《就業保險法》,符合條件勞工可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減輕育兒期間的經濟負擔。
目前津貼計算則是依申請當月起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月發放津貼,每名子女最長可領取6個月。除此之外,為進一步提升育嬰期間的經濟支持,勞動部於2021年頒布《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額外補助月投保薪資20%,並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放。讓符合《就業保險法》勞工,可以於育嬰留職期間獲得80%月薪,協助勞工於育嬰期間維持基本經濟保障,減輕家庭負擔,並鼓勵父母共同參與子女照顧。
留職期間雖可獲得 80% 的薪資,看似是完善的育嬰支持;然而依現行《就業保險法》,育兒家長是否「受僱」於單一雇主,仍是請領津貼的關鍵要件。若家長未受僱單一雇主,例如「雇主本人」、「投保職業工會的自營作業者」、「無酬家務工作者」(劉侑學、王舒芸, 2021)即無法取得相關補助。過去許多研究發現,請領者多肯定育嬰津貼發放(方婷玉,2010),研究也發現有助於成為更好的家庭後援(Bose et al., 2020)。然而現階段國家政策育嬰津貼保障,並非普及性的,背後更區分為「典型的受僱者」及「非典型的受僱者」概念,藉由身分別、職業別去區分給付對象,創造典型就業優先的意識形態。
然而臺灣目前的就業形態(如表1呈現),每100位工作者之中,有將近20位工作者是無法獲得育嬰津貼的支持,其中又以投保職業工會的自營作業者占比最高。然而隨著臺灣就業產業轉變,許多人的工作型態早已不典型,不一定單一雇主、接案工作等性質,社會政策應思考如何提供更完整的支持服務。
臺灣社會如何獲得更友善的政策支持服務,過去研究較多研究關注包含以下面向:針對使用育嬰津貼的感受、滿意度研究(方婷玉,2010;彭淑芳等人,2014;侯冠廷,2024)、請領者職涯變化及生育意願影響(王素彎等人,2021;李珮芳,2014),或該政策背後意識形態進行探究(劉侑學、王舒芸,2021)。目前較少有研究針對不同國家政策制度分析,本研究希望可以思考臺灣留職停薪的育嬰津貼,下一步可以如何調整,讓制度承載多元社會目的,提供更多思考方向。
本研究將選擇臺灣、德國與澳洲三個國家進行比較,基於「育嬰津貼功能差異」及「福利意識形態」兩項考量。從育嬰津貼功能來看,三國的政策設計反映不同的政策目的。從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可見著重於鼓勵生育目標,可見臺灣的育嬰津貼多被視為人口政策工具,德國將其定位為照顧政策,強調家庭照顧的社會價值與性別平權(張瀞心,2010);而澳洲福利國家改革將關注焦點擺在就業成果(葉肅科,2014),申領者必須在孩子出生前具備工作身分,顯示勞動市場緊密連結。透過比較不同政策功能的論述,可見各國在育嬰津貼設計上對「家庭」、「照顧」與「工作」的不同詮釋。
其次,從福利意識形態的角度出發,根據 Esping-Andersen(1990)的福利體制分類,德國屬於保守-組合主義型,強調家庭與社會責任的分工;澳洲則屬於自由主義型,重視市場機制與個人責任。藉由這兩國與臺灣的比較,可觀察在不同福利體制下,「就業連結式津貼」與「普及性津貼」如何對各類型工作者產生不同影響,進而理解政策背後的福利意識形態與制度邏輯。
因此,本研究將探討臺灣、德國、澳洲三個國家,針對育嬰津貼之政策機制探討,並提出以下三個問題:
一、臺灣、德國、澳洲在育嬰津貼的制度背景為何又有何差異?
二、臺灣、德國、澳洲在育嬰津貼的申請要求為何又有何差異?
三、臺灣、德國、澳洲在育嬰津貼的核定方式為何又有何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