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期 家庭照顧者之政策與社會工作實務(2025年12月)
〈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之適用性與制度挑戰——精神醫療專業人員的觀點
根據許美玲(2024)碩士論文指出,我國精神醫療系統,偏重提供精神病患的急性照護,對於出院個案,則係期待可以在社區中,得到非機構式,社區融合的健康生活照顧處遇。但因精神病患老化現象,失能現象逐漸產生,使得照顧問題陸續顯現,照顧問題則需要透過尋找長照機構提供照顧。
從陳亮妤(2022)的研究中可以看見,精神病患在臨床治療上,因為缺乏病識感等原因,會更需要較多的醫療資源,離開醫療體系之後,對於治療才是挑戰的開始,離開醫療環境後,得視回到社區是否能夠建構良好的社區支持系統,社區精神醫療系統的布建,用以達到預防復發等效果,提供適切服務,用以滿足有效的資源服務。觀〈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表1)(下稱權責劃分表),可依個案性質,簡要將我國服務類別區分「精神醫療」、「社區復健」、「就業安置」、「長期安置」、「居家服務」等6類,提供服務的單位類型可包含「精神科急性病房」、「精神科日間病房」、「精神護理之家」、「社區復健中心」以及近年來興起「社區家園」等。我國為照顧精神障礙者提供全方面服務,期待用權責劃分表針對不同功能之精神疾病病患,提供適切服務。
本研究場域,除權責劃分表中第四類僅設有「社區復健中心」外,其餘類型之照顧服務,該場域皆有設置。若以研究者主觀觀察,研究場域所收治之個案類別,含括了權責劃分表1-6類的類型,但就研究者臨床觀察,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卻沒有辦法依個案功能,分類安置到合宜的照顧場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