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期 家庭照顧者之政策與社會工作實務(2025年12月)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需求與服務提供者回應之初探——以桃園市為例
我國於2007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後,相繼依該法第50條第2項、及第51條第2項規定,訂有《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及《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雖然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照顧者,均規範有法定服務項目,然前者比後者所規範的法定規範與服務項目多很多,由於相關單位對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提供服務相對較晚開始推動,在本土相關的研究亦較少,故本研究的重點設定放置在較少被研究的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身上,期待透過對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與服務提供者的互動與成效,對有效的服務有進階的瞭解,供作日後服務參考。
整體而言,身心障礙者的家庭照顧者仍必須承擔相當多的照顧責任,因而造成健康問題、心理孤立,及經濟拮据等問題,國外研究更顯示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罹患憂鬱症、慢性精神衰弱的比例高,死亡率也較非照顧者高出60%(Rose et al., 2014),在專業領域有不少研究者主張,呼籲社會應正視身心障礙者的家庭照顧者角色並給予支持,可惜的是,事實上常是缺乏瞭解且被忽略(陳景寧, 2019;Weeks, 2009),另外,在繁複的工作中,社工員必須保持熱忱、能應對拒絕服務的特殊個案、能認識與運用相關的資源、能扮演好傾聽支持與倡導者的角色、能體悟到社工員不是都能幫得上所有個案的困境等(洪宏,2023),亦即,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間的良性互動,是服務方案展現成效的重要因素,因之,本研究乃聚焦兩大主體-家庭照顧者和服務提供者的視角,探究家庭照顧者對所接受服務的回應,以及服務提供者的因應措施及想法,期待對日後相關服務的推動有所助益。
